現在不是小孩要跟誰的問題,法院判決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而小孩主要居住台灣
如果福原愛要把小孩帶回日本(我說如果,因為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回日本了),應該要遵
照當初判決規定的會面交往方式,而且不能未經江宏傑的同意就帶走
如果未得親權人同意就把小孩擅帶出境,會構成國際兒童誘拐
1980海牙公約第3條規定:所謂不法移送或留置(即國際兒童誘拐,international childabd
uction),係指依兒童被移送或留置之前的慣居地國法律,該移送或留置違反兒童權利義務
之行使負擔,不論其為單獨或共同,上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正被行使,因該移送或留置而
無法行使時,是為不法
江宏傑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立即返還子女,拿到判決後到日本強制執行(對於外國判決,國
際上都採自動承認制度,所以台灣判決在日本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