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好亂!和大嫂親密出遊被告 弟喊冤:她

作者: oblivionion (obliv)   2022-07-25 14:36:41
【裁判字號】111,簡上,21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周志興
被 上訴人 周志明
(一)上訴人原答辯主張:
  訴外人王馨敏與上訴人原係男女朋友,且同居長達2年,王馨敏於民國110年8月5日在未
告知上訴人之情形下即離開與上訴人之同居處所,直到110年8月26日才以電話聯絡上訴人,
並於110年8月27日與上訴人見面時告知其已與被上訴人登記結婚,因王馨敏表示其有憂鬱症
,上訴人才與王馨敏出遊散心,並未與王馨敏發生性行為,且係王馨敏自行返回與上訴人同
居處所即兩造之老家居住,不是上訴人遊說等語,並於原審答辯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
二、被上訴人方面:
(一)被上訴人原起訴主張:
  被上訴人與王馨敏於110年8月11日登記結婚,婚後兩人感情融洽,後來被上訴人於110
年8月25日前往南部工作,而上訴人係被上訴人之親弟弟亦為王馨敏之前男友,趁王馨敏因
被上訴人外出工作導致情緒不穩、極度缺乏關心之際,與王馨敏聯繫,並遊說王馨敏離家,
王馨敏於110年8月26日無故離家,兩人並有共同出遊及發生性行為,上訴人明知王馨敏已婚
仍故意破壞其與被上訴人之婚姻,已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致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此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於原審起訴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
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
二、本件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以「上訴人未與王馨敏出遊4次,
且未明確分手」、「上訴人於110年8月27日與王馨敏見面時,始知其已與被上訴人登記結婚
」、「上訴人為保全王馨敏人身安全,始與其結伴出遊」、「原審中提出之照片為舊照」為
由,藉以抗辯其與王馨敏並未逾越男女通常社交分際之行為,亦即並無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
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其之部分等語。惟查,上訴人既於原審
111年1月13日言辯論期日時,自承其於110年8月27日即知悉王馨敏已與被上訴人登記結婚,
卻仍於同年月29日與王馨敏拍攝親吻其臉頰之合照,且同日亦有摟肩、頭部緊貼之合照,照
片所示之上訴人與王馨敏互動舉止,顯逾越社會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分際,足以破壞被上訴人
與其配偶即王馨敏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已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
情節重大,已合致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則原審斟酌本件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
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認被上訴人
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於法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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