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記者署名:
郭芷余/高雄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高雄色狼光天化日偷拍正妹裙底風光 竟因「沒拍到」判無罪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一名鄭姓男子去年見一名正妹在捷運出口租借腳踏車,竟大膽把手機伸到她裙下偷拍
,不料手機碰到正妹小腿,當場被逮。鄭男被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後,辯稱他根本沒拍到,
高雄地院考量檢方沒舉證鄭男偷拍到被害人私密部位,今判他無罪。
本案起訴指出,去年9月22日晚上7時40分左右,鄭男在高雄某捷運出口看見一名正妹穿著
長裙,在腳踏車租借處專心整理包包,他趁對方不注意,開啟手機燈光,將手機偷偷伸到
正妹小腿後方,拍攝裙底風光,不料正妹移動,雙腳碰到手機,轉頭發現鄭男正在偷拍,
便斥喝他要求刪除照片,並報警逮人。
鄭男因坦承犯案被起訴,法院審理時他卻翻供,指當時他並沒有按下拍攝的按鈕,事實上
沒有拍攝成功,他之前會承認是因為民事已經與對方和解,對方也同意讓他緩刑,他希望
案件趕快結束、改成簡易判決處刑,才會承認有拍到,主張自己無罪。
法院審理時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後,發現當時鄭男拿手機伸到正妹裙底約2秒,螢幕確實
有亮光,但無法辨識鄭男是否有按下拍攝鍵,且正妹也說當時她發現後叫鄭男把照片刪掉
,鄭男就說他刪掉了,但由於他手機拿得有點遠,所以正妹也無法確認他是不是有刪掉。
法官認為綜合目前事證,無證據證明鄭男偷拍成功,也未扣到任何偷拍照片,因此不構成
妨害秘密罪,將他判決無罪。可上訴。(郭芷余/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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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沒事沒事下次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