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黃良傑
3.完整新聞標題:長裙妹租YouBike被偷拍裙底風光 偷拍狼因未遂獲判無罪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鄭姓男子見長裙正妹小玲(化名)在捷運出口YouBike站牽騎租賃腳踏車,竟大膽將
手機偷伸至裙下,卻不慎碰到她的腳踝被逮,他否認偷拍,高雄地院審理時,被告卻一下
承認有拍,後來又否認,法官審酌檢警未舉證被告偷拍到小玲隱私部位,加上妨害秘密罪
不處分未遂犯,今判鄭男無罪,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玲於去年9月某日晚上,獨自到捷運站出口的YouBike站租借共用自行車,
突然感覺腳踝被不明物品碰觸,發現被告鄭男涉嫌拍攝她身體隱私部位,質問對方是不是
偷拍,並令他刪除所竊錄資料,或將手機格式化才同意鄭男離開。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被告否認偷拍裙底風光或隱私,辯稱當時手機碰到對方的腳踝,她有
所警覺,沒有按下拍攝按鈕,並沒有拍攝成功,檢方認定被告有意圖及犯行,依妨害秘密
罪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時,被告出現供詞反覆。
鄭男辯稱在準備庭不否認偷拍,是因為民事和解了,希望案件趕快結束、改簡易判決,才
會承認有拍攝成功,但回去思考後,因為確實沒有拍攝成功,因此決定實話實說,委任律
師為被告辯護,指被告告訴長裙妹手機有格式化,只是為了讓她安心,當時並沒按拍。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發現被告拿手機往下蹲,靠近小玲裙底,手機螢幕曾發生亮光
,但因監視器距離案發現場較遠,無法辨識被告究竟有無按下手機的拍攝鍵,審酌2人當
時達成和解,小玲同意法院給予鄭緩刑機會,鄭為加速案件審結,在準備庭坦承偷拍並非
不可能,因無法證明鄭男當時有拍攝成功,故判決鄭男無罪。
5.完整新聞連結:https://tinyurl.com/yck9jpf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