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L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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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飼主為愛犬枉死聲請釋憲 3大法官挺寵物「視為自然人」
4.完整新聞內文:
林姓女子把愛犬送到寵物店美容,卻因另名顧客擅自開門,導致狗衝到馬路上被撞死。林女
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被駁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9日裁定不受理,但罕見有3位大
法官出具不同意見,強調寵物已擬人化、被視為家庭成員,這類爭議日益增加,釋憲者應從
保障飼主基本權角度介入審查,以驗證「活的憲法」。
憲法法庭過去對於不受理裁定,通常不會過多著墨,但本案有多達詹森林、黃瑞明、謝銘洋
等3位大法官共同出具不同意見,不只罕見,遣詞用字更批評同僚對於寵物與飼主之間的身
分關係重大爭議保持沉默,顯示意見分歧。
林女痛失愛犬,傷心欲絕,向擅自開門的顧客提告求償,法院雖判賠3萬750元財產損失,但
寵物在民法上沒有特殊地位,駁回10萬元精神慰撫金請求。林女質疑民法第195條的精神賠
償規定有疏漏,侵害基本權,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29日指出,林女聲請內容只爭執法院認事用法適當與否,並未具體指摘判決適用的
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不符合受理要件,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詹森林、黃瑞明、謝銘洋不滿裁定輕描淡寫,決定出具不同意見,直言現代飼主把寵
物視同子女,亦為家中成員之一,甚至稱為「毛小孩」、「喵小孩」、「汪/喵星人」,並
自封為「鏟屎官」,詢問寵物性別時,也不宜稱「公的或母的」,而稱「男生或女生」,已
將寵物擬人化,彰顯寵物已非單純動物,而被「視為自然人」,法律不應再把寵物當成「物
」或主人的「動產」。
3位大法官認為,這類爭訟日增,卻因訴訟價額未達150萬元,無法上到最高法院、透過大法
庭統一見解,再加上立法者不聞不問,憲法法庭不應再沉默,釋憲者應從保障飼養者基本權
著眼,介入審查相關法規範的合憲性。三人還暗酸本件聲請再度驗證「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lebendige Verfassung)是否可尋,完全繫諸釋憲者之智慧發揮與價值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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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民法第 195 條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
此限。
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