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張瑞楨
3.完整新聞標題:
男體大生1年酒駕3次 以升學為由求易科罰金仍難逃入獄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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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體育大學呂姓學生,以「我要升學」等理由提出異議,但台中地方法院仍裁定他應入
獄蹲苦窯。(記者張瑞楨攝)
2022/08/04 15:0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就讀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二年級的呂姓學生,2020年有2次
酒駕判刑記錄,僅約1年,又於去年10月酒後騎機車被捕,法院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但
台中地檢署卻不給他易科罰金。他提出異議,指自己如入監執行,無法繼續升學,法官認
為他是否為學生,與他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入獄要件無關,駁
回他的異議,目前已入獄服刑。
判決書指出,呂姓大學生在2020年間,因公共危險罪被台中地檢署裁定緩起訴處分(不屬
於累犯),在2020年11月12日凌晨,於中市南屯區的喝酒,返回宿舍後,清晨5時許騎機
車被警方攔下,酒測0.37毫克,台中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又於2020
年12月12日二度酒駕,被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1萬元。
不料,呂男沒記取教訓,又在2021年10月8日清晨,酒後騎機車於中市北屯區,撞壞路旁
汽車,被法院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但執行的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卻不給他易科罰金,
命他入獄。
呂男向台中地院提出異議,聲明讓他易科罰金,理由是檢察官要他入獄的理由,是「難收
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這是2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他還是學生,受教育保
障的權益,高於上面兩種法律概念。
他強調,自己知道第三次酒駕車禍很嚴重,有深刻反省,自己還是學生,「要升大三,如
果入監執行,讓我無法繼續升學,會讓人生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請檢察官看在我年輕還
是在學學生,能再給我一次機會,讓准我易科罰金」。
法官卻認為,呂男1年內酒駕被查獲3次,前案執行完畢後,未滿2個月即再犯本件,可見
准予易科罰金,並無收到顯著矯正成效,呂男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一再觸犯酒駕犯罪,本
案如不入監服刑,難收矯正之效,且呂男酒精濃度高達0.75毫克,已超過法定刑罰標準值
3倍,撞擊路旁汽車,呂男的機車車頭全毀,汽車車窗幾乎全破裂,顯見撞擊力道強大。
法官強調,呂男是否學生,與他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無關,檢方
將呂男發監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呂男的異議,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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