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o6su3fm4 (SKYALLSTAR)
2022-08-08 20:36:58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記者署名:
陳慜蔚
3.完整新聞標題:
網路賣家注意!明年1月起需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4.完整新聞內文:
網拍賣家注意!財政部於今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
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
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
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
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此外,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
物或勞務,則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財政部表示,今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
定應於明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不過,為讓營
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也訂定自明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共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
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
輔導期屆滿後,即自明年5月1日起,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則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
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
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
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
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
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台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
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
規定保存及提示,。
財政部說明,為簡政便民,現行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
合夥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者,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
稅籍登記。
鑑於本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屬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所定應登
記事項範圍,國稅局無法自商工登記主管機關取得該等資料,為減輕營業人依從負擔,此
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
函提示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事項
。
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其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如
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財政部也提醒,自明年1月1日起新申請
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
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
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因此,營業人自明年1月1日起辦妥稅籍
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今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明年1月1日仍有從
事網路銷售,或今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明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
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財政部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
完整,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照規定辦理,共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盡
一份心力。(陳慜蔚/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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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看來這波小賣家麻煩了 之前勞務4萬銷售8萬 難道以後只要在網路上賣東西
都要營登了 光要再租的地方就很麻煩 除非可以用網址就認定銷售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