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黃國昌FB

作者: a0580531 (ryuuuu)   2022-08-10 13:45:12
看到林智堅總部,針對昨天的「突襲說」,竟然開始扯「行政處分送達時生效,而不是發
信時」,並指摘本人「能夠回歸法律本質討論,而非泛政治化」,覺得十分傻眼。
本人何時指稱行政處分於發信時,對外發生效力?簡直莫名其妙。
行政處分有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
起發生效力,係指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與行政處分之成立有別。這不是大二的行政法就
應該有的基本知識嗎?
林智堅總部所謂「回歸法律本質的討論」,難道係:
1. 在台大學倫會給予三次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林智堅均未到場;
2. 台大學倫會經過審議表決獲致結論,並已經作成書面之行政處分,對受處分人寄發;
3. 在受處分人收受送達前,林智堅才向台大學倫會表達希望出席表示意見。
4. 台大學倫會就必須追回早已成立且發出的行政處分,否則就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突襲
」?
拜託,別再硬拗胡扯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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