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林智堅碩士學位被撤銷!台大學生會說話

作者: lamigo520 (不會翻滾的阿信)   2022-08-13 22:17:01
林智堅碩士學位被撤銷!台大學生會說話了:無法接受任何形式抄襲
ETTODAY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捲入論文風波,台大國發所的碩士學位遭到撤銷,隨後又退選桃園市長
,改由立委鄭運鵬接棒參選,消息引起廣泛討論。對此,台大學生會13日晚間也為此發出共
同聲明,絕對無法接受任何形式的抄襲和剽竊行為。
以下為台大學生會聲明全文:
【台大學生會、研究生協會關於近日學術倫理事件之共同聲明】
各位關心學術倫理的同學、老師,大家好:
作為台大的學生自治組織,我們關心校園公共議題,也在乎社會時事脈動,數日以來的論文
風波,學生會與 台灣大學研究生協會 皆密切注意發展。遵守學術倫理是我們秉持的信念,
也是基本要求,我們絕對無法接受任何形式的抄襲和剽竊行為,也並無逃避回應此事。針對
近日爭議個案,我們要重申尊重學倫會運作及當事人行政救濟程序的立場,同時深刻思考如
何制度性地預防類似爭議發生。這不只是台大的問題,也是台灣學術界該共同思考的問題。
經過兩會同學討論、請教教授意見等環節,我們初步盤點出因此案所延伸出的四大問題,盼
作為日後與各方關係人檢討制度、研擬對策的方向:
一、研究生學術倫理事件中指導端之責任
就台灣情況而言,碩士階段的論文寫作多半仍跟隨指導老師腳步,或以研究室既有計畫作為
畢業論文。因此,在文獻回顧、研究方法甚至分析資料等層面,指導教授的角色顯得格外重
要。事實上,指導教授原本就負有監督、引導學生研究、完成學位論文的責任。然而當研究
生被認定抄襲、學位遭撤銷後,在台大既有規範下指導教授無須直接負起任何責任。
參考〈國立政治大學學生學位論文學術倫理審議辦法〉第11條後段之規定:「經本校撤銷之
學位論文,其指導教授應負指導論文監督不周責任,並由所屬學系另行處理。」不僅如此,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明文「重要作者兼學術
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
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顯見無論在他校或母法的規範上,指導教授對於其指導之研究
生所發表的論文,應負擔起一定的責任。
我們認為,論文品質與學術倫理需要學生與指導教授共同來維護,當發生學術倫理爭議事件
時,應一併針對指導過程與方法進行調查,釐清指導教授在爭議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最
高標準檢視學術殿堂中的「指導人」。至於指導教授具體應負起之「責任」為何,如何進行
調查?係交由系所評定或教評會懲處?指導教授遭懲處後相對應的救濟管道?我們認為均有
討論空間,但應該朝此原則方向思考。
二、指導教授研究與教學投入心力之調配
研究生與指導教授之間進行良好的學術互動,從而使研究生撰寫學位碩士論文作為學術工作
的成果,是研究所階段重要的學術訓練。但現況是教授在指導學生外,還需身兼研究、教學
等事務。當時間有限,升等制度僅強調研究,而教授又必須指導多位學生及一定開課時數時
,即可能導致教學或指導品質下降,對教授、學生是雙輸的結果。
過去針對教授升等方式曾有多元管道的討論,台大也制定相應的規範,在〈國立臺灣大學專
任教師升等作業要點〉第三條明文規定「各學院(中心)應就教師之研究、教學、服務的整
體績效表現,訂定各項嚴謹之升等評量依據、方式及基準。」雖然多元升等的立意良善,但
在現行實務仍強調教授學術代表作、參考作的審查機制上,多元升等衡量指標未能發揮原先
的規劃與作用。我們認為應落實多元升等指標,納入研究之外的工作成果,積極肯定教授在
教學與指導上的付出,從結構問題上確保教學、指導與研究品質兼容的方式。
三、反思學位意義與相對應之取得條件
《學位授予法》第七條對取得碩士學位的條件並不限於論文,法律授權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
,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報告的要求則在〈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
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中有明文,博士班亦有相關規定。
事實上,台大公衛所就有MPH(碩士論文-實務實習成果報告)、MS(研究型學位論文)的
區分,該學位官網如此介紹:「MPH招收對象為具有工作經驗之在職人士,希冀學生結合職
場經驗與在校所學課程內容,未來面臨國家公共衛生重大議題時,可適時應用所學以為應對
。」放眼國外,英國有一年學習型碩士、兩年研究型碩士的區分;美國則有學校的MPH只需
修畢學分即可拿到學位,不需要另外撰寫學位論文之制度。
我們絕非鼓吹「不做研究也能取得學位」之風氣,而是知悉取得碩士學位並非以完成研究型
的論文為唯一條件。台灣社會應重新反思不同學位的意義,對於終身學習、實務訓練或技術
培養之目的都應有更彈性的作法,從根本建立符合需求與目的之學習環境與畢業條件,無須
全面要求如在職進修、EMBA均須完成一般研究型論文。當然,其取得學位之證明亦須與一般
研究型碩士有所區分。
四、審定過程事後應更完整揭露
目前在〈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中要求學術倫理審定
會的委員名單應予保密,審定的過程也應以秘密方式為之。我們尊重審定過程保密以達保護
審查委員、做出客觀公平的審定結果,但對於未明文要求保密之事項,皆應以事後完整公開
為原則。具體而言,至少應將審定結果報告書、討論過程之書面資料等文書於審定後公開,
以昭公評。
最後,對於同學或校友自主發起的連署,我們都予以尊重,這些連署所表達的立場、訴求都
不盡相同,也是民主社會言論自由的展現。 台灣大學研究生協會 同樣和大家一樣關注學術
倫理也堅守學術倫理,抄襲爭議並非一日之寒、亦非因一人而起,唯有社會各界真正將目光
焦點放在「未雨綢繆」之上,共同倡議設法改善學位制度、取得標準以及高教資源分配問題
,社會和我們所共同期待的道德標準才有實現的一天。
以上所談及的問題,將是本屆學生會與研協會研擬改革的方向,我們也希望今日過後,社會
各界對於學術倫理的重視及相關制度的檢討不退燒,仍能持續焦點及投入社會資源於此,實
實在在的營造美麗的高教環境。
https://bit.ly/3QItmRm
翻譯: 請順便處理一下指導教授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