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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見一個新聞
詹益昌檢察官要教霧峰分局偵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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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官詹益昌對於本次立委補選查察,除嚴守行政中立外,不分政黨,本「有聞必查」、「有據必辦」之態度,以法律及證據為唯一依據,積極主動展開查察行動,遏止賄選、暴力、賭盤及假訊息等介入而影響公正選舉之不法犯行,對於維護乾淨選舉之決心,貫徹到底,一切依法行事,對於任何違反選罷法等犯罪情事,依法嚴辦,絕不寬貸。
可是他之前的問案方式是這樣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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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訊郭哲委,多次以減刑來脅迫利誘,要他咬定蕭明岳是共犯!原來,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為了求生存,五名嫌犯疑似出賣朋友,更讓蕭明岳一夕間、墜入煉獄!
或許是受到良心的譴責,五名嫌犯當中,有三人在二審翻供,向法官坦承做了偽證,誣陷蕭明岳,但法官卻認定,初供證詞最為可信,仍判處蕭明岳無期徒刑。這八年來、(增:蕭明岳的)父母承擔了百般的痛苦與煎熬。而他們最心疼的、還是蕭明岳的兩個年幼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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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檢察官都是這樣教分局警察偵查技巧,難怪警察辦案很粗糙,直接有罪推定。連法官也一樣,被告行使緘默權,法官還在判決書說「共犯呂昌駿一開始行使緘默權不供出蕭明岳,顯係袒護。」,人家依照法律規定行駛緘默權,死狗官說成共犯是在袒護蕭明岳,腦內小劇場燃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