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大法官:水利用地照舊使用不違憲但應補償

作者: LuEggs (魯蛋)   2022-08-14 13:19:36
1.媒體來源:
中央社
2.記者署名: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
3.完整新聞標題:
大法官:水利用地照舊使用不違憲 但應予補償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youtu.be/moOSBmb05dU
憲法法庭今天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農田水利會照舊使用的土地,如果屬人民所有,應給予徵收補償,並於3年內擬定相關計畫,籌措財源,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
民國59年2月9日修正公布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前段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的農田水利法第11條第1項同樣規定:「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
憲法法庭受理2件聲請案件,2案均涉及特定土地因數十年間供灌溉及排水使用,並由該地區的農田水利會負責管理,且未給予相當的補償,導致土地所有權人認為侵害他們的所有權,分別以農田水利會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排除侵害或徵收補償等訴訟。
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其中一案,認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使人民受到特別犧牲,卻未給予任何補償,且相關規定增訂前後的人民受到不合理差別待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平等權,民國101年間聲請釋憲。另一案的當事人也於108年間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宣判,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前段及農田水利法第11條第1項有關應照舊使用的土地,如屬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源,因其已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 才能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憲法法庭也指出,鑒於目前依規定照舊使用土地的權源取得緩慢、成效有限,且專戶餘額不足,顯然無法因應照舊使用土地的承租或用地取得所需。主管機關應訂定期限,積極籌措財源,盡速完成照舊使用土地的權源取得,並就各用地具體現況是否仍供農田水利使用,或有無其他替代方案,或應辦理公物的廢止事宜,通盤檢討。(編輯:李錫璋)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8120265.aspx
6.備註: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2413
111憲判14(呂太郎大法官主筆)
判決主文
1.農田水利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
2.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以下簡稱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第3項規定:「第1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第19條第3項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
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均尚無牴觸。
3.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依前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4.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指定所屬機關為之。」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5.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亦不生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
6.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2414
111憲判15(許志雄大法官主筆)
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5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前段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意旨相同)。其應照舊使用之土地,如屬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源,因其已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並於3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俾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始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https://i.imgur.com/IN1AIVB.jpg
111憲判14相關連結:
(一)判決連結
1. 判決連結: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25412
2. 判決摘要連結: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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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憲判15相關連結:
(一)判決連結
1. 判決連結: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10029
2. 判決摘要連結: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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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決記者會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IXoQfI8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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