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張瑞禎
3.完整新聞標題:碩士生下藥猥褻愛慕的女孩 法官認為「顯可憫恕」輕判免入獄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就讀研究所的張姓碩士生,追求女子小芳被拒,他卻利用與小
芳及其友人出遊機會,在熱可可內添加不明藥劑,迷昏小芳後強行猥褻。張男觸犯3至10
年的以藥劑強制猥褻重罪,不過,他與小芳和解,台中地院法官認為他坦承犯行,一時失
慮,以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為由減刑,輕判徒刑2年,緩刑5年,免除入獄之苦,條件是提供
15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
判決書指出,張男就讀碩士班,他愛慕女子小芳(化名),被小芳所拒後,今年3月17日
邀請小芳及其陳姓男友人,一起出遊時,他準備可讓人昏迷的不明藥物,於中市神岡區某
甜點店喝下午茶時,趁小芳與陳男不注意之際,將藥物加入熱可可,再拿給小芳喝(陳男
沒有喝)。
一段時間後,張男先把陳男載回去,再獨自把小芳載到一處停車場,見小芳已昏迷,他伺
機猥褻,撫摸下體、胸部等處,小芳之母等不到女兒回家,撥打電話給小芳,卻是張男接
電話,驚覺有異,又聽張男說,小芳昏睡不醒,乃呼叫救護車並報警。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男坦承犯行,並與小芳達成民事和解,且履行賠償完畢,小芳表明不
追究張男刑責,願意原諒張男,法官認為,張男年僅22歲,仍在學中,行事思慮尚欠周詳
,一時衝動而有上述犯行,卻觸犯最輕3年,最重10年的以藥劑強制猥褻罪,刑罰相當重
,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輕判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條件是提供
15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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