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rish18 (CHIAO)》之銘言:
: 原文43
: 剛剛立刻打電話給洪孟楷,問他當場狀況。
: 他說一下飛機的時候就有十幾個航警說「有命令要求」要把人帶走,但沒有提出任何證明
: ,也沒有懷疑他有犯罪,也提不出法規,沒有搜索票或相關文件,也沒有說明要把人帶走
: 是帶到哪裡。
: 後來改口說是因為防疫的關係,但是對方本來就是要去防疫旅館的,其他下飛機的旅客也
: 是要去隔離的,他跟他們沒有不一樣。
: 這個人在國內沒有任何犯罪記錄,他就是一般的台灣人,甚至被詐騙到國外的受害者。立
: 委的感覺認為當下主要就是希望讓他不要被媒體拍到,但實際立委們也沒有要讓他受訪,
: 只是希望同進同出。
若是在法治國家,航警局想傳證人,應該要用傳票,
無正當理由不到,才可以拘提。
不管是傳票還是拘票,都要偵查中都要檢察官簽發。
當然也可以逕行拘捕,但看航警局說法,好像也不符合緊急拘捕之要件。
當然,像中國那種極權國家,有自己的玩法。
但台灣是法治國家,應該不會學中國那套。
第175條(傳喚證人之傳票)
﹝1﹞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3﹞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4﹞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178條(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1﹞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第88條之1(偵查犯罪逕行拘提事由)
﹝1﹞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
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
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