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eheehee (軟尾拋拋翔(′・ω・`))》之銘言:
: 如題
: DSA替數位服務供應商規定了明確的義務,諸如社交媒體或市集,強調在實體社會違法的
: 行為,於網路也同樣是違法的,禁止服務供應商散布非法內容、
你看到這條了嗎
這條就代表歐盟這些法律要先經過法院審理、判決才能決定該行為是否違法
但台灣的中介法是行政機關可以直接認定
簡單來說,歐盟的法律比較像是既有法律的衍伸
在商業行為、個資保護以及個人/團體行為的權利義務面擴展至網路上
但台灣的中介法比較像是擴增行政權越過司法流程未審先判
懶人包:
法治國家的對錯應該是由司法判決絕對不是行政單位可以認定,但中介法推翻法治基礎
歐盟對於人權的重視程度不是亞洲的我們可以理解的XD
這條可以通過勢必是經過非常嚴厲的審查,確保沒有侵害到民主法治體系
但執政黨不能拿蘋果的手機殼裡面裝華為零件和軟體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