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真理還在穿鞋,謠言已走遍天下”。
網路時代,謠言給人們帶來的挑戰與日俱增,對此,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坐視不
管。正因如此,網信辦發言人在回應“網信十條”時指出,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
謠言、暴力、欺詐、色情、恐怖訊息傳播,我們的網絡空間不能成為雜亂無序、充滿戾氣
的空間。
什麽是謠言?
是指沒有相應事實基礎,卻被捏造出來並通過一定手段推動傳播的言論。
謠言的歷史十分悠久,而在新媒體時代,謠言的產生和傳播又獲得了新的“翅膀”,其傳
播力和破壞力也呈幾何級增長。近年來,從搶鹽風波,到地震謠言,再到愛滋病女事件,
謠言所及,不斷侵犯著他人的權利名譽、破壞著社會的公共秩序。因此,對謠言的否定態
度,體現著一個公民的基本理性,捍衛著一個社會的起碼底線。其間貫穿的一條邏輯則是
,自由和秩序是辯證的關系,任何個人的自由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行使,不能突破底線,
妨礙他人自由。換句話說,言論應當自由,謠言不能自由。
有些人認為,言論自由包含著說錯話的自由,寬容謠言就是保護說話權利,而懲治謠言就
是遏制言論自由。這樣的觀點似是而非。作為一項法律權利和政治權利,言論自由是人們
在意見表達方面的自由,其法理基礎是寬容主觀好惡、承認觀點多元。正如任何自由都有
邊界一樣,言論自由也不例外。保護“說錯話”的權利,並不意味著放縱故意造謠。說錯
話與造謠言,在性質上有根本區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過一句名言:絕不會保護任何人
在戲院中誑呼起火引起恐慌的自由。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屬於行使言
論自由,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的言論自由,會包括造謠的自由。
中略
治理網絡謠言並不是壓制言論自由,也絕非要扼殺批評的聲音。正如國家的公權力不能濫
用一樣,個人的權利行使同樣有著一定的邊界,網絡世界的言行依然受道德、法律等行為
規則的約束。如果一個人行使自由不受約束,他人的權利就無法保障;如果自己可以為所
欲為,他人也可以同樣行使這種自由。簡單地把“言論自由”理解為想說什麽就說什麽,
甚至是不受任何限制的造謠自由,這種濫用民主權利的後果,必然是誰都難以有真正的自
由。
正所謂“從心所欲而不逾矩”,自由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責任。每一個公民,不僅要懂
得自己有自由,還要明確別人有著和自己一樣的自由。惟其如此,我們的自由才能“交相
利”而非“交相害”,言論自由才能真正增進公民福祉、推動社會進步。
==============================================================================
這篇潤飾後的文章清楚地點出了你認為的限縮言論自由
其實是在保護我們整個公民社會免於被造謠虛耗社會成本
同時也是為了保障了他人的權利
台灣「數位中介法」施行的大義與必要性
我幫忙統整潤飾好囉
歡迎自由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