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5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第7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罰則
第38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事務官違反第5條有罰則
但是絕對機密只有政務官可以加密
政務官違反第5條
罰則來的時候都4年任期結束了
等於沒有罰則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沒有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