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網路吵架 「有名無姓」不違反個資法

作者: XI (MAN)   2022-08-20 23:10:46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網路吵架 「有名無姓」不違反個資法
4.完整新聞內文:
網路吵架 「有名無姓」不違反個資法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2/08/20/4031777_1_1.jpg
男子在網路上吵架,揭露對方名字,但未標示出姓什麼,被檢方認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提起公訴,但法院判他無罪。(示意圖)
2022/08/20 18:1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姓男子2020年間在網路上與一名柳姓男子吵架,查出柳男的
另外一個帳號後,在下方留言寫出對方的名、就讀系所、失業等資訊譏諷,被桃園地檢署
認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但桃園地院認為陳男只有寫出名,未冠上姓,無法
識別出柳男的身分,判無罪,日前獲得高等法院維持,
陳男在網路論壇上因時事評論而與柳發生嫌隙,搜出對方的另一帳號,留言點名柳並譏諷
「啞巴嗎?」、「RIP」、「去領了沒,失業哭哭喔」、「人家XX碩研捏~你敢嘴~XD等
等他怒騎腳踏車發電給你看」、「現在沒意外的話XX物研所應該能準時畢業吧」,揭露
他的就業狀況與就讀學校。柳男不滿個資外洩,提起告訴。
桃檢認為,陳男指出該帳號使用人為柳男,就讀某大學碩研所等個人資料,不法利用上開
個資供論壇上不特定使用者瀏覽,足以貶損柳的人格名譽,以涉犯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提起公訴。
桃院指出,陳男留言雖然提及柳男的名二字,惟未冠上姓並敘及全名三字;柳男的名並非
艱澀難讀或奇特,難以使其他人以名字2字,即可辨識出為柳男本人;且除名字之外,留
言中亦無提及其他足以柳男的身份資訊,一般人無法僅憑與名字相同就得以連結。故陳男
之舉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柳男,非個資法所規範的客體。
至於陳男留言提及「XX碩研」、「XX物研所」,未載明柳男就讀、畢業年份或碩士論文題
目等足以特定出具體身分的內容,亦非屬個資法保護範圍,桃院綜合評價後判陳男無罪。
全案上訴二審,高院認為桃院認事用法無誤,日前駁回檢察官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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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3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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