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寫得很清楚了啦
兩次都是判廠商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重訴 字第 4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
關鍵原因在於
2019/3/4 市府跟廠商就2018年燈會爭議款項以238萬達成和解
四叉貓說怕影響選情被壓下來,那隔年2019選完舉了吧,應該可以拿出來講了吧
北市府於2019/1/29開始就與廠商進入正規程序談履約爭議,到3/4雙方簽下和解書以
238萬和解,和解書上有註明放棄追訴其他款項了,那你事後來講還有4000多萬爭議款
法院就認為這筆錢不成立判決敗訴,這就是主要判決基礎
至於有關錄音檔中賴彥霖跟廠商溝通的事情,法院認為那不是具體承諾,只說會盡力
處理,沒有代表北市府或觀傳局達成協議之情事
另外北市府的秘書長張哲揚在2018/5/31日與廠商代表有過這麼一段對話紀錄:
張哲揚:「…你求好心切弄出來的東西,那我們說實在照理說啦,錢應該要給啦,我是比
較偏向說要給,但是一定要去履約爭議我才敢給…」等語(見本院卷一203頁)
所以重點在於履約爭議的調解中『廠商沒有提出這四千多萬,但為什麼沒有提出』
廠商的供稱是在2019/1/18與李縉穎(市長室約聘研究員)達成口頭協議,協議內容是透過
調解給付230餘萬,剩下4000多萬他再出面拉贊助補足,如果還是補不足,廠商再來向北
市府請求,所以廠商就沒有在這次調解中提出
但法院清查認為:廠商跟李縉穎的對話紀錄完全沒有提到上述之協議,並且廠商很清楚
李縉穎只是個研究員,怎麼可能四千多萬只靠口頭協議就成立而不提到正式的會議,與常
理有違,故不採信
最後,劈哩趴啦講的一大堆,就算以廠商的論點來,都是控訴北市府『少給錢』
嗯,好喔,少給錢除了屬於民事糾紛,請問一下有犯什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