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數位中介服務法 ~ 臺灣維基 點出盲點

作者: lifegoeson (不見了 〒□〒)   2022-08-22 11:50:56
: 2. 第十八條,也就是爭議很大的主管機關可依法要求下架內容法源。因為有法院做把關
: ,問題並不在行政機關擴權。我認為問題在於「諮詢第三方認可之我國民間事實查核組織
: 之意見」這項建議非常可笑。民間事實查核組織確認「事實」的方法,很大一部分就是「
: 去問涉事機關」。此一建議的意思就是行政機關自己不敢扛責任,跟民眾講說我不是主觀
: 認定、而是有請教過事實查核組織意見了,但實質上只是把自己的說法過水洗一輪變成第
: 三方意見。
:  
: 事實上根本不需要引進第三方查核意見,不過倒是可以引進問責機制。也就是主管機關先
: 請求加註警語,事後被法院判決打臉的話要有一定的責任,這樣隨便要求加註警語的皮才
: 會繃緊。我是覺得這也沒必要弄到刑責就是。不如就要是加註警語的內容經法院判決不違
: 法不必下架,請求機關必須出錢幫那則訊息買到一定觸及量的廣告,這樣決策者才不敢對
: 於只是自己不想看的資訊下手。
作者也有點太過於理想化
以為加了問責機制就不敢亂下手
在選舉的時候
利用這項權力讓對手言論被加警語
甚至讓平台不想惹麻煩直接下架該資訊
能得到的話語權就屌打對手
為了贏得選舉勝利
就算是個人需要背上一兩百萬的罰金
那還是非常非常划算的
選上了
即使要花錢幫人家買廣告頂多沒幾天面子
過幾個月還不是爽爽當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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