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二月的實聯制罰單寄來了要繳嗎

作者: chaudieuer   2022-08-22 23:54:21
※ 引述《oblivionion (Shorwell)》之銘言:
: ※ 引述《soulstar01 (氣到彈出來)》之銘言:
: : 二月被警察要求看手機發現沒實聯制
: : 四月落跑部長說實聯制沒屁用
: : 七月寄罰單過來跟我說要儲值台灣價值
: : 請問這個罰單有辦法不繳嗎
: : https://myppt.cc/0n54W6K
: 建議提起訴願,但罰單還是要先繳
: 警察看你手機沒實聯,我傳完實聯簡訊也可以刪除啊,為什麼要留著給警察檢查,試問怎
: 麼證明你真的沒有傳實聯簡訊。
: 再來,就算真的要開罰沒傳實連,也有很大的法律問題,所以陳時中才不敢說要罰。
: 全台沒人敢罰,陳時中也說不用,台南皇帝無視法律說罰就罰,也只有台南會發生這種極
: 權統治卻沒人吭聲。
: 權統治卻沒人吭聲。
: 參考:民眾違反實聯制不罰 陳時中有說錯嗎?律師這麼說
: 依《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 明文規定者為限。」明白揭示「處罰法定原則」,如果地方衛生局要開罰民眾,就要有法
: 律或自治條例明文規定。觀察指揮中心在今年1月11日所發布的最新第二級警戒期間「防
: 疫措施裁罰規定」中,雖有提到「外出時全程配戴口罩、配合實聯制」,看似要求民眾有
: 戴口罩、實名制的義務,但在裁罰的法源依據只提到「民眾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違反
: 者依法裁處」,不配合「實聯制」的民眾呢?可沒提到要罰,依照前述《行政罰法》規定
: ,沒有明文規定處罰,就不能罰,指揮官陳時中顯
: 然是詳細看過指揮中心頒布的裁罰規定,才敢做出不用罰的結論,並非信口開河。
: 雖然黃市長強調《傳染病防治法》的裁罰機關是地方衛生局,不是指揮中心,可是實聯
: 制的規定既然是來自於指揮中心的「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 70條),在指揮中心已經表示本規定不處罰民眾時,黃市長要開罰違反實聯制的民眾,就
: 會變成於法無據,更不要說《傳染病防治法》為了統一事權,讓國家可以在指揮中心領導
: 下,共同對抗現正流行的傳染病,規定只要政府開設了指揮中心,地方政府的防疫政策,
: 就應聽從指揮官的指示辦理(第37條第3項),陳時中既然說不罰,黃市長就算千百個想
: 罰,也不應該違反法律與指揮中心的指示,否則全
: 國各地方政府防疫各行其事,不聽從指揮中心的調度,對於防疫豈能算是好事?
我上禮拜也收到了,感謝這篇分享,我引用參考上面的寫在意見陳述書了。
https://imgur.com/a/zVdW6r6
字可能太醜看得傷眼,付一下先用打的稿好了
事實部分:
當天警察並未表示將會裁罰,且敝人曾耳聞中央疫情指揮官 陳部長公開表示未落實實聯制不罰,警察以誘騙方式查看敝人手機,敝以為僅為執勤紀錄,便隨意出示手機。其執法方式難謂無爭議。
再者,僅憑查看一支手機未有當天簡訊送出紀錄,實難以證明敝人未落實實聯制。可能敝人傳完簡訊自行刪除,亦可能敝人身上帶複數手機,僅出示其一。若欲證明敝人確實未傳簡訊,應是調閱1922是否收到敝人號碼之簡訊較為妥適,敝人並無自證義務。何況警察並未表示將裁罰,敝人當然無積極自證意願。
法律部分:
若依前述,貴局仍認定敝人未落實。
依《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明文規定者為限。」
若地方衛生局欲開罰,應有法律或自治條例明文規定為依據。指揮中心發佈之「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中,雖有戴口罩、實名制的義務,但裁罰的法源依據僅有「民眾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違反
者依法裁處」並未明文規定「實聯制」部分應裁罰。
按前述《行政罰法》規定,無明文規定而處罰,顯有違上開法條。
然經敝人查閱資料得知,市府方面認定《傳染病防治法》的裁罰機關為地方衛生局,而非指揮中心。
竊以為:「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70條)既然來自指揮中心,在指揮中心已表示本規定不處罰民眾時,市府方面若執意裁罰,顯為於法無據。
行政罰之主要目的在貫徹社會秩序之維護。 由於行政罰具有制裁、嚇阻及防止繼續違法之功能,在追求行政目的之過程中,對違反行政法規、妨礙行政目的之實現,而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者,得對人民施加制裁。然而,今若對已成為歷史之規定處罰,何來防止繼續違法功能?顯有違行政罰法之基本原則。
且私以為:市府施政之權利豈非市民所授予?近期恰適逢市民選擇執政團隊時刻,市府倒行逆施抑是澤厚民豐?市民必有感受。
盼我們一起打贏這一場防疫的選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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