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膽用槍後果自負!基層警控訴下場 擊斃

作者: mark2326 (U質宅宅)   2022-08-23 20:25:41
※ 引述《losel ()》之銘言:
: 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 記者署名:劉彥宜
: 完整新聞標題:大膽用槍後果自負!基層警控訴下場 擊斃飛車賊纏訟6年賠80萬
: 完整新聞內文:
: 1 小時前
: 台南2名員警在追查竊盜犯時遭受攻擊,雙雙殉職,嫌犯為40多歲明德外役監逃犯林信

: ,今(23)日清晨4時許於新竹落網,然仍引起相關討論。國民黨北市議員王鴻薇今偕同

: 華分局警員張景義召開記者會,張景義2013年時開槍擊斃嫌犯,接著面對6年法律纏訟

: 望社會釋出善意支持第一線警方。
: 內政部長徐國勇、警政署長黃明昭昨至台南了解情況,徐國勇表示,所有警察在緝凶時

: 注意自身安全,「若有反抗,就大膽使用槍械,絕不客氣。」然王鴻薇指出,2013年至
: 2021年,就發生6起警員因拔槍上法院。其中2013年張景義追捕黎姓嫌犯時開槍擊斃黎

: ,最高法院2019年全案無罪定讞,但民事部分仍需賠償家屬80萬元。
: 張景義解釋,當天是七夕情人節,西門町充滿人潮。接到通報後前往中華路處理民眾酒

: 路倒,卻撞見飛車逃亡的竊賊黎男,立馬徒步追趕在後,恰巧黎男衝撞路墩往回彈,才

: 機會擋在車輛前面,拔槍喝斥黎男下車,但車子仍朝他暴衝,而在他身後的就是人群。
: 張景義說道,當下他閃身朝副駕駛座躲開,第一時間想到的是開槍打破輪胎,雖然輪胎

: 破掉,但遺憾的是一發子彈穿過擋風玻璃,跳彈打到黎男腹部。開槍後的結果並不樂見

: 但隨之面臨的是寫不完的報告、上不完的法庭。也曾對法官說過,不把黎男的車停下,

: 算是全北市的救護車前來,恐怕也載不完身後的眾多民眾。
: 張景義表示,法律纏訟6年多,在沒有確定前心裡十分煎熬,上有父母、下有妻小,贏

: 沒有得到什麼,只是繼續當警察,輸了可能會成為義警,又該怎麼辦?每天都在法院等

: 票,煎熬又沈重,每次等待法官判決都是求神保佑,面對判決吐一口氣,安慰自己「平

: 就好」。
: 張景義沉痛說道,危急情況只有2至3秒反應、思考要不要使用警械,但隨之可能面對百

: 檢舉、投訴或提告,法律卻沒有很支持基層員警使用機械,「警察本分就是這樣」。張

: 義舉例,若盤查民眾包包裡有刀子,2秒以內就可以刺過來,但拔槍上膛至少要3秒鐘,

: 攔查的民眾如果起歹念,靠近者一定跑不掉。
: 張景義也提及,若法令可以允許基層第一線員警,預先使用警械制止、警告嫌犯,2位

: 弟不會發生憾事,但實務上只能認定嫌犯身上確定有帶違禁品、攻擊武器時,才能使用

: 械,或是查捕逃犯等,其他時候不可能隨便使用。
: 王鴻薇指出,如果張景義在任何一次法院判決中有罪,就會被撤職查辦,警察理應保護

: 眾,但警察沒被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又怎麼保護一般老百姓?警察沒有被支持,公平正

: 如何受到伸張?開槍後寫不完的報告是小事,出不完的庭也不知道結果如何,還恐面臨

: 職查辦,但更沉痛的代價,恐怕是如同台南2員警發生憾事。
: 出席的萬華分局督察組長高李孟驊說道,警員依法執行勤務使用警械,分局十分支持。

: 在遭受攻擊時,生物依本能做反抗動作,警員在緊急情況下使用警械,多是逼不得已,

: 經警員專業判斷,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原則。望社會能釋出善意支持警方,考量第一

: 員警一定有相當顧慮,在非常危險的情況下做出判斷,且該情況是多數民眾難以體會。
: 至於使用警械的時機?是否認為《警械使用條例》仍有不足之處?高李孟驊回覆,對方

: 攻擊,經口頭制止後仍無效,可以直接使用警械,但仍依比例原則評估。而員警開槍後

: 法律會審視動機、比例原則,許多人也會以顯微鏡放大開帶,然在緊急急迫的情況,沒

: 人可以拿捏,開槍無法精準,子彈更是無法多加預測。
: 張景義則質疑,制定法律的學者,恐怕多連槍都沒摸過,拔槍到開槍需要多久時間也不

: 知道。
: (劉彥宜/台北報導)
: 完整新聞連結:
: https://www.appledaily.com.tw/life/20220823/2D7A668B3115F74486110F5E0B
: 備註:
逆風一下
也給大家冷靜思考一下
實務上法院當然要嚴格認定通緝犯有攻擊性武器且有攻擊意圖才能開槍啊
不然開槍標準太寬而開槍把通緝犯給打死
形同實質上判這個通緝犯死刑
如果這個拒捕的通緝犯他所犯的罪是很輕的罪呢
你警察沒有很嚴謹地去證明去認定這個人有造成達他人生命危險性的攻擊就直接開槍
形同把輕罪變成死刑
完全輕重失衡
舉幾個最輕重失衡的例子
有人因為詆毀別人成立誹謗罪。
有人因爲辱罵別人成立公然侮辱罪。
有人因為大便急了偷了同學一整包衛生紙成立竊盜罪。
有人製造假成績單成立偽變造文書罪。
有人看同學不爽怒摔同學的書本導致破損成立毀損罪。
有人在國家考試作弊成立妨害考試罪。
有人拿望遠鏡偷看別人的小鳥尿尿成立妨害秘密罪。
有人偷拆別人的信件成立妨害書信秘密罪。
有人不小心害同學摔了一跤成立過失傷害罪
有婦女任意墮胎成立墮胎罪
..................
以上這些都是惡性不怎麼重大的罪
但如果有人就是偏偏就是很鐵齒拒絕接受司法的處置
寧可當通緝犯呢
難道你警察要因為他拒捕
然後就開槍把他打死??
眼下就有一個最實際的案例
彭文正先生因為得罪了當今聖上成立誹謗罪
結果他寧可當通緝犯
要是有天警察發現他
而他繼續拒捕
難道你警察要開槍把他打死
把一個可能可以罰錢了事或頂多關個一下下的罪的人
授予警察開槍直接給他死刑??
除了法官外
沒有人有資格任意定別人死罪
這就是為何我們的法院要這麼嚴格限縮警察開槍使用時機
我們不能因為特殊幾個單一個案
就用例外去打破原則
這兩位警察確實很可憐
但也只能說他們就運氣比較差
任何一個制度都會有它的缺陷
總是會有很少數很少數的個案成為制度漏網下的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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