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nyQ (得理饒人)》之銘言:
: 爆掛 目前台灣大哥大的 dns server ,
: 會把 www.google.com.tw 解為詐騙站, 導往封鎖站.
: (168.95.1.1 , 8.8.8.8 我剛解起來都正常, 目前我測到只有台灣大哥大這樣 )
: 網頁還高掛刑事局要求, 我就想問, 憑哪條法?
: 連 google 都封, 不就好棒棒?
TWNIC 有提出 DNS RPZ 的法源依據
https://blog.twnic.tw/2020/09/23/15311/
第一個由行政機關命令或法院裁決,
或第二個,被指定的關鍵基礎設施,
根據資安法有維護資安的義務,因此因應法規「採取行動」。
(以上並不代表我支持現行作法)
經法院裁決的問題比較小;但實際上,通常都是由XX分局,
一紙公文過來說xxx違反xx規則,要求協助(下架或提供資料),你要不要配合?
這才是上面實際質疑的問題。
所以中介法草案(17條)中有規定,假設行政機關僅用一紙公文來要資料,
未拿到合格的法院行政處分書時,中介者 *不需* 照作。
假設不考慮其他專門處理詐騙等刑事案件的法規,
只看中介法草案的話,未來應該是由刑事警察局根據草案第18條,
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再拿這個限制令去找 TWNIC 作停止解析。
所以現在既然各界都認定中介法草案是侵害言論自由的法案,
但又要求政府要能夠管好詐騙,那就是維持現況—
機關(刑事局)隨意發公文,然後業者(ISP)「義務自願配合」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