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sel ()》之銘言:
: 媒體來源:TVBS新聞網
: 記者署名:記者 韓上棆 / 攝影 鄭勝為 報導
: 完整新聞標題: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
: 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 韓上棆 / 攝影 鄭勝為 報導
: 發佈時間:2022/09/01 19:23
: 最後更新時間:2022/09/01 19:38
: 沒有碰撞卻被認定肇逃,女駕駛打官司,身心煎熬!台北市一名范小姐,開車去找弟弟,
: 行經北投中和街時,發現左邊有騎士滑倒,當下認為原因不在自己,加上一個人在車內,
: 沒報警就離開,因此挨告,肇逃一審被判刑六月,不能易科罰金,傷害部分拘役二十天,
: 除了上訴,也希望用自身慘痛經驗提醒,碰到車禍要報警,先別走。
: 十字路口,白色轎車緩緩往前,下一秒,左邊騎士就像是撞到什麼東西一樣滑倒,騎士轉
: 身站起,忍痛拍打轎車像是說別走,女駕駛選擇離開挨告!
: 駕駛范小姐:「摔倒之前其實很遠,很遠的距離其實我看到他,所以我沒有動看他跌倒之
: 後,我看他很快迅速爬起來,那可能我自己是教書的學生常常會有這種打滑經驗,那只要
: 看他爬起來沒事,那我們通常就走。」
: 雖然超過兩年,駕駛還是清楚記得車禍情況,因為汽機車之間還有一大段距離,而且也沒
: 有直接碰撞,當下主觀認為車禍原因不在自己,女駕駛這一走,官司打了兩年,身心煎熬
: 。
: 車禍地點就在台北市北投的中和街,這裡沒有紅綠燈,駕駛行駛的那邊是閃紅燈的支線,
: 騎士那方則是閃黃燈的主線,法官審理,駕駛沒和騎士和解,考量判刑一年太重,裁定肇
: 逃部分六月徒刑,不能易科罰金,而傷害部分拘役二十天,罰兩萬,不用關。
: 駕駛范小姐:「如果我做錯事情,我也願意面對這些懲罰,因為不能說你無知你就拍拍屁
: 股走,那我覺得也許就是一個,愚蠢的村姑做的事情就是我離開現場。」
: 女駕駛沒認為司法不公,但希望法院有比例原則,提上訴,用自身慘痛經驗提醒其他人,
: 車禍了,先別走,要報警。
: 完整新聞連結:
: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894602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kKUwVjATkk
: 備註:
: 雖然汽車駕駛是支道,摔倒機車是幹道,
: 但是看影片汽車已經停在路口準備左轉,
: 個人感覺像是機車煞車時正好在行人穿越道上(白線)導致摔車。
: https://youtu.be/rkKUwVjATkk?t=76
ㄚ就很簡單啊
連駕駛自己身為支線車輛,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都不認為自己有錯,被判刑也只是剛剛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犯罪事實
一、范興宜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11時5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 車),沿臺北市北投區(以下
均略)中和街441 巷南往北方向行駛欲左轉中和街時,本應
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
,且其路口設置閃光紅燈為支線道,應讓幹道車先行,竟於
進入路口時,疏未注意左方幹線車道來車之行駛動態,適有
葉信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 機車
)沿中和街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時,亦因疏未注意
車前狀況,減速慢行,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突見范
興宜駕駛之A 車停等及緩慢行駛在路口時,為閃避而急煞失
控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左手、左腳及右手虎口局部挫傷等
傷害。詎范興宜於事故發生後,可以預見葉信興因人車倒地
可能受有傷害,其應隨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
察機關報告,不得逕行離開肇事現場,竟仍基於肇事逃逸之
犯意,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或施以救助,逕自駕車駛離現場
,經葉信興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略]
㈡過失傷害部分:
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109 年5 月7 日12時許有經○
○○區○○街○○○ 巷口,A 車突然衝出來,我煞車不及摔倒
受傷,距離A 車約1 部機車距離,我約在行人穿越道的白線
看到被告車子衝出來,當時距離約10公尺,A 車衝出來,我
只能煞車,如果沒有煞車就是撞上,煞車龍頭有點偏就滑倒
,我在警詢稱我當天沒有與A 車發生碰撞,但我的左手、左
腳、右手虎口有明顯外傷,榮總診斷證明書所載是我當天摔
車後去驗傷的傷勢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至第99頁、第101
頁至第102 頁)
[略]
由上可知,被告駕駛A 車至中和街441 巷與中
和街交岔路口時,未禮讓幹線道之中和街車輛先行,於中和
街雙向車道仍有車輛通行之際,欲左轉至中和街東往西行向
車道而穿越中和街西往東行向車道,因中和街東往西行向車
道之車輛正欲右轉進入錫安巷,被告無法順利左轉駛入中和
街東往西行向車道,乃將A 車橫向佔據停在中和街西往東行
向車道,致直行在該行向車道之告訴人因閃避佔據西往東行
向車道之A 車而急煞失控人車倒地。
[略]
核與告訴
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摔車後,被告有看我,但沒下車
,我那時忍痛爬起去拍A 車車尾的C 柱,當時我後面有3 位
女士、1 位先生喊「肇逃」,但被告就跑掉了等語(見本院
卷第102 頁),則被告既於進入路口即見告訴人人車倒地,
且斯時其與告訴人之B 機車間並無其他車輛或行人,卻見告
訴人人車倒地後即行離去,告訴人先以手指向A 車,再起身
上前拍打A 車左後側,可認被告顯然知悉本件車禍之發生與
其具有一定之關連性,故被告主觀上確有肇事之認識,足以
認定。
[略]
告訴人摔車後我沒下車查看,因為當時疫情這
麼嚴重,我們通常會在車上處理,不會做下車的動作,因為
我是女生,我看到告訴人摔車後,我很緊張擔心告訴人,擔
^^^^^^^^^
心他的傷勢是否需要叫救護車,我離開告訴人摔車地點後去
我弟弟家,跟他們說好好笑,今天碰到一個奇怪的事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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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本院卷第42頁、第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