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sbbkk (中不疚於自己)
2022-09-10 13:08:15我是手黑心不黑的黑手律師
這兩天看到成吉思汗館長和飲料連鎖店廖老大開直播互嗆的新聞
好奇他們在吵什麼,就隨意點了影片進去觀看,姑且不論二人彼此攻訐的內容孰是孰非,
但看到二人在夾敘夾議的過程中,習慣性地以“三字經”、“五字經”問候對方,不曉得
觀眾們會不會聯想到公然侮辱的問題?
這邊藉題發揮來講講公然侮辱罪,本罪規範在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容很簡單,“公然侮
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因為條文很簡單,所以通常會進一步分析要件大致
如下:
一,行為人主觀上有侮辱他人之故意
二,使用貶抑性字眼
三,使被害人感到難堪
四,貶損受害者之社會評價
套用至本事件來看,三字經五字經屬於貶抑性字眼,也通常會使被害人感到難堪,但就其
他要件,分享一些淺見
由於長期以來該二人之社會形象帶有濃厚的草根性,使用粗鄙的文字在該二人身上並不顯
得突兀,甚至還讓人覺得親切,所以不雅文字或許有可能被認定為該二人“增強語氣之發
語詞”,而被認定無侮辱他人之故意。
再者,有關前述粗鄙言論是否會貶損受害者之社會評價,其實爭議更大,畢竟,一個人的
社會評價如何,取決於其個人的言行,並不會因為他人之攻訐而受影響,正所謂毀譽不加
己身,是非繩之於己。恰如前面所說該二人長期以來之言行,塑造草根形象,所以粗鄙言
論在他們身上不顯得突兀,正是適例。
所以,如果二人真的互告公然侮辱而進到法院審理,是否成罪恐怕還有很大空間?
題外話一:
不雅文字也是多元文化的一環,也受言論自由保障,所以在考量一個人是否有侮辱他人故
意,一定要看看這個人的成長背景,所受教育及當下環境,同樣一句話會因為講的人不同
,環境不同,而呈現不同的認定。因此,新聞報導有時針對同樣的粗鄙文字去批評法院做
出不同判決,事實上是瞎子摸象,未見全貌。
題外話二:
刑法處罰一個人,是因為法律上保障的特定權益(法益)被侵害,在公然侮辱罪中,社會
評價減損並不會是侮辱罪侵害的結果,那麼,剩下的法益只剩下被害人主觀上難堪的感受
,此種法益之保護標準取決於個人情感,未免失之浮動(被害人說他覺得受辱就算)!再
者,刑罰是嚴厲的制裁手段,是否有必要處罰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造成司法資源浪費?
又言論自由與個人主觀名譽之保障間,孰重孰輕,留待民事損害賠償之審判認定即可,畢
竟通姦罪都廢除了,本罪亦應除罪化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