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2-09-14 10:44:29其實喔
法官的理由就是
1.
易男被指稱撞奶之後
沒有積極道歉
反而振振有詞反唇相譏
本來江女只是奶子痛
變成心傷
所以易男壞壞
2.
這個案子是行政罰不是刑罰
所以刑事不起訴不表示行政不能罰
然後法官覺得性騷擾是主觀認定
客觀只要有第二性徵接觸就該當
誰管你故意過失
也就是說
法官在這裡創設了超越法律的
積極閃避義務
這裡不是打籃球
沒有什麼圓柱體不可侵犯的概念
也不是行車
沒有路權大小的概念
只要奶子過來了
你就要閃
3.
還不滿意的話
這是立法的問題關偶屁事啦
幹你娘法盲我要去爬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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