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https://bit.ly/3E1dWV6
‧ 超商店長稱自己10點盤點發現少東西,
調閱監視器3點半張男騎機車來買咖啡,
並說就是張男拿走東西
(但是從後文來看,監視器並沒有拍到張男拿走東西這一幕,後述)。
‧ 超商店長稱報案後張男有來道歉說要賠償,
店員稱確實有來找店長,但談論內容不清楚。
法官認定:
→監視器拍到的機車確實是張男騎乘的機車
(從這一句可以看出監視器畫面只有機車停在店門口這件事,
並沒有拍到偷竊事實)。
→張男提不出合理不在場證明。
→認為張男如果沒有偷竊不會去談賠償。
我只能說法官好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