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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如上
我國刑法認定時應採無罪推定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1.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2.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法條相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 羅子俞
應該很清楚才是。
這件案子採用的證據如下
1. 全家超商草狀元門市店長林宇富 的證詞
https://goo.gl/maps/4pK9TCqcFQ8zHgxx7
案發當天清點貨品時發現少了一副耳機,價值 299 元。他看了監視器,發現有男子
下午三點半出現在店裡,買咖啡時順手牽羊摸走了耳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