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題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
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
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