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8年前夜店殺警曾威豪劉芯彤判囚8年定讞

作者: Loveis5566 (宅宅56)   2022-10-05 13:02:01
1.媒體來源:
壹蘋新聞網
2.記者署名: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 2022/10/05 12:34
3.完整新聞標題:
8年前夜店殺警!曾威豪、劉芯彤判囚8年定讞 已成雙寶爸媽將入獄
4.完整新聞內文:
信義分局偵查佐薛貞國2014年9月在北市「SPARK」夜店前,慘遭數十名古惑仔圍毆喪命
,起因是富二代曾威豪與妻子劉芯彤率眾到夜店向安管人員尋仇,薛貞國到場喝止,
卻在衝突混亂中遭多人持鋁棒及重逾7公斤的紅龍柱狠砸頭臉,傷重死亡。
曾威豪和劉芯彤在夜店殺警,判囚8年定讞。翻攝臉書
最高法院維持前審見解,今依聚眾鬥毆致死罪判曾男8年,劉女8年徒刑定讞,其餘王俊傑
等7名被告被判7年至10年6月不等定讞。已啟動防逃機制。
而曾威豪和劉芯彤在案發後結婚生子,目前已是雙寶爸媽。
薛貞國。翻攝臉書
這件震驚全國的夜店殺警案,起因是知名燈具商友昌實業第二代曾威豪(34歲)與當時仍
為女友的劉芯彤(29歲),於2014年9月13日凌晨在北市信義區「SPARK」夜店因故被安管
人員趕走,2人吞不下這口氣,透過黑幫份子蕭叡鴻藉通訊軟體群組糾集「中山聯盟」70
多人,隔天凌晨浩浩蕩蕩重返夜店尋仇,與安管人員發生衝突。
時任轄區北市信義警分局偵查佐的薛貞國(享年38歲)當天休假,接到同事莊瑞源通知後
趕來,薛擠入人群,聽完曾、蕭等人與安管人員談判後,表明自己是警察,責罵曾男等人
「在我管區鬧什麼」、「衝三小」(台語)等,並朝曾男等人起腳作勢踢踹,引爆衝突。
混亂中眾人高喊:「殺死他!」、「給他死」、「拖出去!」把薛男拖到夜店門口拳打腳
踢,甚至有幾個人舉起至少7公斤的紅龍柱、鋁棒重擊他頭胸,看他躺在地上無法動彈才
停手,薛被緊急送醫仍因傷重不治。
審理期間,薛貞國的遺孀黃嘉鳳多次出庭,她曾激動痛批否認行兇的被告:「你們怎能那
麼殘忍!摸著良心承認錯誤,很難嗎!」
曾男與劉女在此案二審期間結婚,劉女2016年8月生下1個女娃,2020年又生一胎,曾男與
劉女日前允賠薛貞國家屬共650萬元和解,分期支付中,其餘46名被告也與薛家屬達成總
額近3000萬元的和解條件。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21005/0183A667BD0244884651112B2C668B00
6.備註:
有興趣可以去Google 薛貞國命案 的加害者姓名 有很多案後繼續犯案的新聞 有趣^^
以下資料來自Wiki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96%9B%E8%B2%9E%E5%9C%8B%E5%91%BD%E6%A1%88
一審判決結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10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104年度易字第274
、468號於105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判決結果。
曾威豪
指揮攻擊安管、任憑薛貞國、安管遭其餘被告毆打,不為任何阻止。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
|-
劉芯彤
指揮攻擊安管、任憑薛貞國、安管遭其餘被告毆打,不為任何阻止。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9年。
|-
蕭叡鴻
| 指揮攻擊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跟隨人群拉扯推擠薛貞國,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
國時,阻止游永濂救援薛貞國、任憑安管遭毆打,不為任何阻止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
|-
石雨倫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徒手毆打薛貞國頭部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3年。
|
李聿鈞
|持安全帽連續揮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徒手毆打安管們後,即跟隨人群跑到外側騎樓眾人
圍毆薛貞國處,腳踹薛貞國2次。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
林宥承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朝薛貞國方向連續伸右腳踹2次。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
萬少丞
| 徒手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徒手毆打安管們後,在大廳地板上撿拾紅絨柱向外跑,以
右手持紅絨柱柱頭使紅絨柱底盤離地方式,繞過圍毆薛貞國人群,並持紅絨柱試圖擠入圍
毆薛貞國人群中,朝薛貞國旁丟擲紅絨柱而參與攻擊。
|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8年4個月。
|-
王培安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持紅絨柱參與攻擊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
易寶宏
| 在1樓大廳內徒手毆打腳踹安管後,隨人群跑向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處,持紅絨柱
靠近薛貞國,並朝薛貞國旁丟擲紅絨柱而參與攻擊 ||成年人與少年聚眾鬥毆,下手實施
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8年。
|-
周譽騰
| 徒手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比手勢指揮拉扯薛貞
國的人群,吆喝「拖出去」、「呼伊死(台語)」,並在眾人圍毆薛貞國時,指揮「A6」
攻擊薛貞國
| 共同殺人,累犯,處有期徒刑11年10個月。
|-
陳致霖
|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徒手毆打薛貞國頭部;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
國時,連續伸腳踹薛貞國
|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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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士均
|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站在欄杆上吆喝「殺死他」;在外側
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先腳踹薛貞國,後徒手毆打薛貞國2次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1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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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家樺
|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連續跳起來揮打薛貞國頭部;在外側騎樓眾人圍
毆薛貞國時,先伸腳踹薛貞國,並以雙手抓住薛貞國,致薛貞國倒地後,再腳踹薛貞國2
次。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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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桓銘
| 在1樓大廳內時,旁觀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先與廖嘉俊共
持紅絨柱搥搗薛貞國1次,再自行持紅絨柱朝薛貞國搗捶1次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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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博安
| 在1樓大廳內撿拾紅絨柱向外移動,經夜店人員搶下該紅絨柱後,仍再持紅絨柱走到外
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處,再將該紅絨柱放在地上而參與攻擊
|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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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卓涵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以群組游離方式留在大廳內攻擊安管。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
王俊傑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
李岳澤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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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國翔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
李俊賢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
許淳凱
|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以雙手將紅絨柱
金屬圓盤底座朝上高舉過肩,以柱頂為旋轉支點向下重擊薛貞國身體2次,再蹲下從地上
撿起紅絨柱砸向薛貞國頭部位置
|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3年。
|-
張程翔
|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比手勢指揮拉扯薛貞國的人群,且在
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側踢薛貞國2次。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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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福生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楊文政、陸韋皓、李家信,並以群組游離方式
高舉右手伸向薛貞國方向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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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柏諺
|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徒手毆打安管們,並在大廳地板上撿拾鋁棒後,隨人群跑到
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處,持鋁棒揮打薛貞國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2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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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豪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以群組游離方式留在大廳內攻擊安管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
張嘉恩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
李俊傑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
葉品成
|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1樓大廳內撿拾棍狀物後,隨人群跑到外側騎樓
眾人圍毆薛貞國處,持棍狀物品揮打薛貞國3次。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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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璟叡
| 毆打安管。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7個月。
|-
邱宇玄
|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楊文政、陸韋皓、李家信,並以
群組游離方式。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8個月。
|-
洪翊
|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率先將薛貞國拉到大樓外後,與眾人圍
毆薛貞國,先徒手毆打薛貞國頭部,再腳踢、伸手推薛貞國後背致薛貞國倒地。
| 共同殺人,累犯,處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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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瑋
| 在1樓大廳內毆打安管們後,隨人群跑到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處,並將紅絨柱水平
抬至腰部高度往薛貞國倒地處丟擲,紅絨柱柱頭撞到薛貞國右臂和右背。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2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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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威瑾
| 在1樓大廳內旁觀眾人拉扯推擠薛貞國;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腳踹薛貞國2次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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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繼誠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楊文政、陸韋皓、李家信,並以群組游離方式
手握黑色棍狀物品,追在薛貞國後面揮舞。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
陳建宇
|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腳踢薛貞國2次。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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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嘉俊
| 在1樓大廳內旁觀眾人拉扯推擠薛貞國;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與苟桓銘共持
紅絨柱搥搗薛貞國1次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
劉瀚陽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率先將薛貞國拉到大樓外而參與攻擊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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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乃泓
| 毆打安管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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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凱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率先將薛貞國拉到大樓外,在外側騎樓眾人圍
毆薛貞國時,持紅絨柱參與攻擊
|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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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翊
|在場助勢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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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孝鴻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
張世偉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
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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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嘉隆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
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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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宥均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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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家偉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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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家寶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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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豐庭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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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晉祐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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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翰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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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宇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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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奉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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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皓皓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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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誌洋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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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元德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董玉堂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周柏融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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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皓瑜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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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飛達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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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軒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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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亞倫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邱一剛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
陳威宇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
劉志傑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累犯,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陳麒安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鄭森文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陳羿諼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柯俊廷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林立凡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
陳柏元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9年。
陳柏勳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肯梅哈許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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