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uiss72 (112雲學生)》之銘言:
: ※ 引述《GOD5566GOD (o'_'o)》之銘言:
: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1020001407-260402?chdtv
: 歡迎轉發至各社群論壇,也歡迎記者抄文)
: 以下言論全部屬實,若有造假本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 各位鄉民好,本人已經被此案件纏身兩年,
: 期間為了不希望案情公開而對 A 女造成二度傷害,
: 儘管知道 A 女持續以私訊誹謗本人,
: 我依然選擇沈默,擔心發文時附上的情色截圖,
: 會影響 A 女的形象,並惡化 A 女的憂鬱症。
: 但我最近的輿論已經壓得我喘不過氣,
: 所以決定公開澄清,澄清的重點如下:
: (1) 我從來沒有說過在判決書上提到的
: 「我教你、回答你這麼多問題,你要不要幫我打手槍」。
: (2) 法院認定的兩次的猥褻行為,事實是其中一次根本沒有發生性接觸,
: 另一次則是 A 女主動將手放在我的生殖器摩擦,絕非應我所要求。
: (3) 早在我認識她之前,A 女就已持續於學校輔導室諮商,
: 並有嚴重自殺傾向,當時沒有確診憂鬱症的原因是爸媽阻止她就醫。
: 以下是證據的部分:
: 本案歷經性平會與地檢署的調查,我和 A 女一共見面了五次,
: 分別是 2020/2/2、2020/2/7(16 歲前),
: 與 2020/5/9、2020/5/16、2020/5/17(16 歲後)。
: 性平會的調查結果認為,有發生性接觸的只有 2/2、5/9、5/16、5/17 四次,
: 四次全部合意,並無權勢利害,且並非對價的教學關係。
: (性平會調查報告以密件封存 30 年,因此無法提供證明,
: 若我對法律有所誤解,歡迎版上律師指正)
: 地檢署的調查結果則認為,五次都有發生性接觸,
: 五次全部合意,但沒有提到發生性接觸的動機,
: 依據刑法 227 條第 4 項起訴 2/2、2/7 兩次,
: 不起訴 5/9、5/16、5/17 三次。
: 那麼,事實真相是什麼呢?
: 我們回到事發前幾天,這是 2020/1/26 的對話紀錄,
: A 女主動跟我提起「灌精」,但我當下並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 (可以證明並非她「吃精」的渴望並非我「洗腦」所致)
: https://i.imgur.com/bVoNOJB.png
: 接下來這段是 A 女於 2020/1/27 表示「小心冬令營被我上」,
: 我當下的回應並沒有附和或是表示意見,
: 只是有點傻眼的表示「額,好,我會注意」「真是可怕」,
: 應可見我沒有想與她發生任何性接觸的意圖。
: https://i.imgur.com/qkrnA8T.png
: https://i.imgur.com/vhp55n8.png
: 接下來就是 2020/2/2 當天發生的事。
: 讀書時 A 女看到我褲襠上的隆起,突然將手放在我生殖器上摩擦,
: 在我起了生理反應後,便自行到廁所解決,而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出要求。
: 在我打出來之後,她甚至到廁所的牆上沾了一點我的精液品嚐。
: 至於為什麼要這樣做?
: 還記得前面的對話紀錄提到她想嘗試灌精嗎?
: 事實是,2/2 她是因為想嘗試食用精液,
: 而主動將手放上來撫摸,想幫我打至射精後品嚐。
: https://i.imgur.com/VkyJCYV.png
: 她在回房後持續向我表示精液(洨)很好吃,並期待之後能夠再吃一次,
: 而且竟然「會為了吃一口洨而努力」。
: 我想這個反應絕非受到慫恿或是誘騙吃精後會有的反應,
: 而是自發性想要嘗試精液的味道,最後如願以償的表現。
: https://i.imgur.com/dUtBgk2.png
: 另外,A 女陳述時說當天是我抓著她的手,
: 而且是我不斷要求下她才答應?若是如此,
: 她當天回房的態度應該會有些許不悅,或是傳出警告意味的話語,
: 但此聊天紀錄中應可明顯感受到過程中她是相當開心的,絕無強迫或誘導。
: 最後,A 女也主動表示「不要提到今晚的事」,可以推論過程中她是主動方,
: 因擔心自己如此主動的行為暴露會破壞自己的形象,才要求我為她保密;
: 試想,如果真的是我要求 A 女,我也就會知道自己違法,
: 那這句要求對方保密的請求,應該是我對 A 女說才對,怎麼會反過來呢?
: https://i.imgur.com/gVzGFZT.png
: 然而,性平會與地檢署在認定時,因為我與 A 女的確有發生性接觸,
: 且當時 A 女未滿 16 歲,故不論當時情況是誰主動,
: 均成立刑法第 227 條第 4 項,故依法起訴。
: 這樣的認定實屬荒謬,試想,
: 若未滿 16 歲的 A 主動將手放在 B 的下體摩擦,
: 結果罪名卻是 B 猥褻 A,豈有此理?
: 但法律依舊是法律,仍然必須遵守,故為了爭取和解與緩刑,
: 我聽從了律師的建議「全盤認罪」,想儘早讓這件事平息以結束我的痛苦;
: 也因為擔心法官認為我犯後態度不佳或是狡辯,
: 我同時也認了 2020/2/7 那次,被性平會判定完全沒有發生過的性接觸。
: https://i.imgur.com/Ye7lgUI.png
: 這是 2/7 當天晚上的對話,
: A 女說「是我不幫你打,所以不爽開罵嗎」,
: 就可以明顯證明當天晚上我們兩個是沒有發生性接觸的。
: 檢察官之所以起訴,是因為當時律師僅交出了性平會的調查報告,
: 並沒有提出上述的截圖,這確實是我們失算。
: 然而,事與願違,在我全盤認罪後法官不僅沒有給予緩刑,
: 還順著 A 女的指控加重判刑,讓我百口莫辯。
: 我從來沒有說過在判決書上提到的
: 「我教你、回答你這麼多問題,你要不要幫我打手槍」,
: 這句話僅僅是 A 女在性平會上的「口頭陳述」,
: 而且我在性平會也嚴正否認我講過這句話。
: A 女完全沒有附上任何截圖證明,
: 檢察官起訴時也沒有記載事情發生原因,
: 開庭時的認罪內容更沒有提到包含這句話,
: 為何法官可以採信並記載於判決書上?
: 以上就是 2/2 與 2/7 的所有事實經過,
: 與我在性平會及地檢署調查的陳述內容完全一致。事實上,
: 在整個調查過程,我很確定我「只說了兩次謊」:在法院上認罪的那兩次。
: 另外,由於後三次見面 A 女已經滿 16 歲,
: 且性平會與地檢署的調查結果都是合意而不起訴,
: 與這次的判決無關,故在此就不佔用版面。
: 接下來,就是判決書中提到的「猥褻行為造成 A 女身心受創」的部分,
: 如果真如判決書所述,是我主動要求她打手槍,那或許情有可原,
: 但綜觀以上證據,A 女完全是主動方,她身心受創的邏輯何在?
: 真要說的話,被如此主動行為嚇到而身心受創的人是我才對吧?
: 至於 A 女的憂鬱症與就醫紀錄?這確實是真的,沒有造假,
: 不過 A 女的憂鬱傾向在我與他見面之前就已經存在。
: 早在 2019/12/27 時他就告訴我他有時候會很想自殺,
: 「我害怕我的家人知道我生病了,畢竟心理疾病不見得能被世界接受」。
: https://i.imgur.com/VkVxnPZ.png
: 我總是耐心地開導她,甚至有一天半夜 2020/2/21 他突然想自殺時,
: 還要起床安撫她的情緒,但她爸媽此時對他的病況一無所知。
: https://i.imgur.com/LUMcNgC.png
: https://i.imgur.com/PHVa5f5.png
: https://i.imgur.com/phWr6uI.png
: 她的病況有時候嚴重到起床會想不起來前一晚做了什麼,
: 我到了 8 月中才知道可能是解離型人格(俗稱的人格分裂)。
: https://i.imgur.com/TlrKPVq.png
: 直到 2020/8/27 時,她終於鼓起勇氣對爸媽說出她想就醫。
: https://i.imgur.com/x35XYjT.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