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wson5566 (陸哥)》之銘言:
: 資策會執行長卓政宏最早說高虹安不管兼職還是論文都沒問題。
: 最近面對柯建銘在內綠營質詢大轉彎各種花式改口。
: 還說高虹安只要正式承認兼職資策會就要提告。
: 那我們來看一下資策會官方網站
: https://tinyurl.com/3pp62ey8
: 想知道這位同時兼任
: 臺灣數位科技與政策協進會理事
: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
: 交通部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董事
: 社團法人台灣未來協會監事
: 文化科技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 國立臺灣大學資訊工程系兼任副教授
: https://i.imgur.com/qK5r3uz.jpg
: 資策會是否可以拿出這人每一個工作的完整兼任報備公文和申請文件
: 不然公開在官網承認兼職
: 依照卓政宏自己回答綠營的標準
: 高若承認兼職會立刻提告
: https://i.imgur.com/peiOpKX.jpg
: 資策會要不要提告現任執行長?
: 對了,卓政宏每個兼任時間的證據
: 我都幫他找好了
: https://i.imgur.com/GI7Hlho.jpg
: 記得報備公文和申請文件的時間
: 要早於每個兼職就任前
: 而且要有電磁紀錄
: 證明不是最近才製作或是補簽的喔!
: (相信資策會應該沒有膽子大到,會事後補簽然後又偽造日期這種行為吧!)
不要再挖了,譬如上面那個友邁科技都已經解散了。
再挖下去好像會看到同公司(友邁科技),
同樣姓名(卓政宏)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都被挖出來
https://reurl.cc/V1yoaZ
「被告卓政宏、鄒艾庭竟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
於101 年10月起至102 年11月止,在被告友邁公司,由被告卓政宏授權被告鄒艾庭
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方式連線至告訴人艾絲公司之「iFit」臉書粉絲團網頁,
擅自將上開6 張語文及美術著作重製後,上傳至被告友邁公司所經營之速易購臉書粉絲團
網頁(詳細刊登日期如附表),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艾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認被告卓政宏、鄒艾庭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友邁公司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刑云云。」
「起訴書認被告卓政宏、鄒艾庭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被告友邁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
科處同法第91條第1 項之罰金刑,
惟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上開案件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上開案件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
有點好奇,後來告訴人為何撤回告訴,通常私下和解了吧?
不知道和解條件如何???
這個判決書的"卓政宏"不知道是不是剛好同名同姓???
: 如果沒有辦法公開拿出這些工作兼職報備的公文和申請文件。
: 資策會執行長卓政宏應先對自己提告!
: 才能證明你不是綠營的選舉打手!
: 記得!照你的標準,就算資歷、影片、新聞稿、資料、照片都在資策會官方網站上,都不等於資策會同意且知情兼職!
: 請你立即拿出所有事前報備的文書和電磁紀錄證據,證明你的兼職有完整申請證據,不然就先馬上對自己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