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華視新聞網
2.記者署名:
廖翊庭 吳權原 羅大偉 報導 / 桃園市
3.完整新聞標題:
10歲童遭父痛毆 母"無監護權"帶兒離校遭拒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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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平鎮區一名10歲男童,日前在學校裡和同學發生拉扯,回到家,卻被爸爸以管教為由痛打一頓,臉頰屁股都瘀青,男童嚇得打視訊電話給媽媽求救!媽媽不敢驚動前夫,一直等到隔天早上,才到學校、想接兒子去醫院驗傷,但校方說監護人必須到場,拒絕讓孩子離校,這讓男童媽媽很崩潰,因為監護人就是施暴者!最後只好報警,請警方到場協調。媽媽就質疑、小朋友都已經受傷,校方於情於理,都不應該拖延送醫,來看華視的獨家報導。
學校管理員VS.男童母親說:「我現在要接他去看醫生。」一大早跑到學校,媽媽心急如焚,想要帶寶貝兒子去醫院,但過程卻沒那麼順利,校方輔導老師VS.男童母親友人說:「要再稍微等一下(OK),因為最主要是有監護權的問題。」
校方以監護人沒到場為由,不讓孩子離校媽媽又氣又急,因為昨天晚上接到兒子電話,說自己被爸爸打了,男童母親說:「他在廁所打電話給我,然後我就看到他的臉,就是整個就是黑青,我也很怕去激怒他爸爸。」
原來前幾天桃園平鎮10歲的林小弟,在學校和同學發生爭執,回到家爸爸得知消息,氣得動手管教但這一管教,讓林小弟臉部和臀部都瘀青,男童母親說:「律師他有跟我說是可以的,因為我是生母我有這個權利,我沒有監護權但是我可以夥同第三方,我也叫警察來了可是學校還是阻止,他們一定要通知、通知,通知監護者來,但是監護者是他爸爸,他爸爸就是施暴者。」
輔導室主任黃小姐說:「學校這邊的立場是希望能夠,雙方家長先釐清了,就是(後續)社政單位有看到孩子傷勢,警察可以協同媽媽一起帶走孩子。」律師游嵥彥說:「學校機關應提供必要的適當保護,及照顧措施,而且如果有就醫的必要,也應該立即協助就醫,當下拒絕媽媽讓小孩子就醫及驗傷,的確是有違法的疑慮。」
輔導室主任黃小姐說:「學校立場是雙方先釐清,爸爸同不同意,警察也來關切,希望社工單位來,社政單位看到傷勢,表示可以由警察可以協同媽媽一起帶走。」
律師游嵥彥說:「學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及照顧,其有接受醫療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拒絕有違法疑慮。」
校方堅持一切依規定處理,但未來要是有傷勢更嚴重的個案,不把孩子的安危和求救視為第一,反而遵守冷冰冰的條文,最後釀成難以挽回的悲劇,這責任該由誰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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