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菜鳥律師,年資三年多一點,經驗不足以下見解如有錯誤請見諒
自訴實務上比較少用,小弟只玩過一次但是那案子沒有發生不知道被告地址的情況。不過
民事訴訟上倒常常發生不知道被告資料的情況,有時候連姓名都不知道。(例如當事人匯
錢寫錯號碼,匯到不知名帳戶去,銀行也聯絡不到帳戶所有人,也不提供資料給我們)
一般處理方式,都是先跟法院請求調查,法院如果給一個「書面裁定」,要求原告一定時
間補正被告姓名跟戶籍地址,有這個書面裁定之後,就可以拿這個書面裁定去戶政或相關
單位調資料;當然法院也有可能直接去函相關單位調資料。
今天雖然是刑事自訴,依照刑事訴訟法320第2項規定,自訴人的確應提出被告的相關資料
,但是法律好像沒說法官不能命補正阿…今天法官用書面函文命補正一下,余的律師應該
就可以調到資料,程序上就完備了。
本案也新聞所述,法官只在庭上叫自訴人提出被告資料而且還明確表示不願以函文命補正
(等於叫自訴人自己想辦法查),而且又說沒補正要裁定駁回,在法律適用上好像哪裡怪
怪的......
自訴是法律賦予受害者權利救濟的一種選擇途徑,本來就應該最大程度保護人民該權利之
行使,試想今天在路上被車子撞受傷,被害人因為種種原因而選擇自訴途徑,但是只知道
車牌號碼不知道加害者,法官如果比照本案辦理,那不就逼著人民只能選擇向檢察官提起
告訴而不能選擇向法院自訴了。如此則立法者又何必設計自訴制度?
另外補充:律師當庭聲請調查證據經書記官記明筆錄,效力是跟書面聲請狀一樣的,說不
能當庭聲請的應該是沒開過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