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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委員,您需要的是坦承錯誤
延燒一個多禮拜的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案,隨著資料的揭露,真相也越辯越明。
高虹安辦公室除了拿出來的資料粗製濫造、連簽名都有造假之嫌外,今天所發出的自清
聲明,更讓事件一錘定音:
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理應作為公費助理勞務所得的87萬多元,最後確實進到辦公室
戶頭,作為增聘助理、甚至冶裝應酬的費用。
接下來,我再明確指出三個尚待當事人出面澄清,甚至司法和行政調查的疑點:
一、#有沒有虛報李姓助理的立法院加班費?
依據高委員澄清內容,李姓助理另有高薪「全時段」工作。同時,從林耕仁先生的資料中
,可見李姓助理向立法院請領46小時的加班費。
助理是全時段工作,其他工作也是全時段工作,就算例假日休息日錯開,還是會有工作時
間重疊的日子。
要報加班,縱使不是算術上不可能,也在生理上不可能。
此外,李姓助理在另外一份工作的加班狀況,會是判斷重要參考資料。
如果另外一份工作加班時數,也是報好報滿46小時(可以依據所得稅法節稅好節稅滿),
那就更不可能加班那麼多了。
二、#助理回捐薪資是事後自願捐獻或者依辦公室規定?
助理事後自願捐獻,是常見的抗辯。不過,只要有助理出來說代誌毋是委員說的按呢,比
賽就結束了。
然而,這件事情的起源,正是內部人揭弊。
況且,就算相關人等口徑一致,但是助理在扣掉「自願捐獻」的金額後,每月實際留下來
的錢都差不多,也足以推論那些多的部分,根本就不是助理的薪資。
三、#是否涉及非法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得很清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
限。」
高虹安委員或其辦公室,並不是合法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當然不能收受政治獻金。
違反的話,可以依據政治獻金法第27條第1項,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而如果助理捐得心不甘情不願,甚至是以回捐作為僱用或續聘的前提約定,更已經違反政
治獻金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
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違反的話會怎麼樣?政治獻金法第28條規定得很清楚:「(第1項)違反第六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第2項)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真的犯了錯,需要的不是用更多的謊來圓一個謊。
身為立法院同事,該拿出怎麼樣的態度面對這些問題,請高委員仔細思量。 顯示較少
....雖然時綠不演很久了,就是個可以為了大綠作賤良心、專業的小綠
不過現在這個党動員全力攻擊高虹安的垃圾時間點,邱顯智出來幫助党了
每次大小綠都會故意忽略無罪推定的原則,黨先抹黑,小綠再出面罵有罪
真是讓人作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