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捲公款私用風波 林耕仁明赴北機站「提供事證」

作者: attackJ (社運分子)   2022-11-07 22:39:07
說到詐領助理費後回捐公用
阿童已經有經驗了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童仲彥在2011年10月間,假借以每個月3萬元價碼,聘用蔡男當助理
,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12萬多元。童仲彥否認犯
罪,強調聘請助理有循正常程序,強調「我絕對沒有貪污一毛錢」,辯稱蔡男認同他的政
治理念,自願捐薪水供服務處使用,錢真的有用於公務上。一審將童判刑7年半。
二審高院2020年8月宣判認定,蔡男並未擔任助理工作,確實詐領,但童仲彥有自費私聘
請張姓女助理4個月,月薪1萬8000元,共計7萬2000元來自蔡男的補助款,因此扣除後認
定童實際詐領金額為5萬1842元。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不法利益未達5萬元者可減刑,但童仲彥不法利益為5萬餘元,不適用此
規定,但合議庭考量他在市議員期間從事選民服務,乃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給
予減刑,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童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符合法令,並敘明辯詞不可採信的理由,童上
訴僅針對事實枝節進行爭辯,不符上訴三審理由,二審也已充分說明量刑依據,駁回上訴
,全案定讞。」
提醒一下編號0377阿
一定要確保不能被抓到詐領助理費的把柄
阿童就是被抓到後狡辯說用於公共基金
最高法院已經說不能用公費助理費來支付辦公室的支出了喔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650 號刑事判決
「四、原判決以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
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已為96年7 月11日修正公布之地
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5條第1項所明定。且依內政部函釋,
臺北市議會編列為民服務費每月2萬元,支出範圍包括服務處租金、水電費、郵電費、瓦
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花圈、喜幛、中堂、輓聯、輓額等與地
方民代職權行使有關費用,逐項檢據核銷。並援引康渼量於偵查中證述富邦銀行蔡博安帳
戶內款項,用於給付服務處房租、水電費、文具等雜支等語,及康渼量寄送電子郵件中附
錄收支明細表亦載明支出每月房租2萬8,000元等項,詳敘此等費用應納入為民服務費,檢
送單據核銷,不得任以公費助理補助款項支用議員服務處之開銷,據為論述上訴人縱將其
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支應服務處相關開銷,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已詳為載敘其理由
。上訴意旨漫以上訴人因議員公務支出之金額,已大於其領取之公費助理補助款依大水
庫理論,無法證明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指摘原判決調查未盡,且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
則,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及已說明論斷之事項,再事爭辯,同非適法之第三審
上訴理由。」
備註:阿童選擇去宜蘭監獄執行,可能那邊比較好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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