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發生的行為:
把人綁走囚禁限制行動,待受害者帳戶使用完畢後,再決定如何處置
關起來的部分是妨害自由,如果後續把人放走就單純妨害自由罪的問題。
另一個是集團打算榨乾豬仔價值,跟家屬要求付錢才放人,才會變成結夥擄人勒贖罪,最高
死刑,勒贖期間被害人死亡就變成加重罪責。
至於三個人死亡的部分,跳樓的人是自己跳的,沒人逼他的話當然沒人有罪責
另外兩個慢性病發跟打死的,就台灣最常見的傷害致死,因為求財不求命嘛,罪責相對殺人
罪輕微很多
講那麽多
如果台灣人真的很重視的話,就交給立法委員去修法訂定更詳細的罪責,增訂對詐騙集團組
織犯罪致死的特別法
但台灣人就是最愛跟黑道混在一起的民進黨綠黑立法委員,所以對黑道特別特別關照,不可
能去加重刑責而是減刑減刑再減刑
選塔利班立委種下的業障,現在承受惡果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