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鬼島EE園區為啥不用強盜罪起訴阿?

作者: dsfrf (銅噓哥)   2022-11-08 20:48:08
刑法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都已經取得被害人財物(存摺帳戶提款卡)
實施犯罪中手段,
也用脅迫控制人身自由的強暴行為。
以犯罪手法取得財物的方式,
詐騙是只用欺騙讓你主動交出財物。
搶奪罪跟強盜罪這兩個最大的差異,
則是被害人有沒有辦法反抗。
法院檢察官跟警察鴿子,
卻通通用次元切割刀,
把犯罪實行中的所有手段一段一段切,
詐欺+妨害自由+遺棄屍體=這三小輕罪
數罪並罰,
加起來有辦法判五年以上嗎?
到底是鴿子不敢告黑道集團強盜,
還是檢查官就是強盜集團幫兇?
有沒有鍵盤法官能幫忙分析分析,
台灣柬埔寨EE綁架集團
到底是缺少強盜罪的哪一個要件?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