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父載9歲女兒下課返家 遭小貨車撞飛雙亡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2-11-10 15:05:26
※ 引述《love581 (球給痣劫!!我愛他的熊庹)》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父載9歲女兒下課返家 遭小貨車撞飛雙亡
: 時間: Thu Nov 10 14:16:58 2022
:
: https://www.ptt.cc/bbs/biker/M.1639017711.A.4A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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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藍綠立委限縮交通違規檢舉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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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有我們壯士斷腕的蔣公子。
:
: 蔣萬安就是那種想要多面討好的政客,知道台灣違規三寶是多數,就投機支持限縮檢舉三寶的權利,繼續讓三寶橫行霸道。沒自己的核心思想,支持交通違規的垃圾,也對啦!該黨的砲手巧芯自己就是違規施壓仔,難怪奶瓶安也支持交通違規行為。
:
這是你貼那篇藍營提案的內容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68
"......
此條例應增列第二項:「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
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
"
修 正 條 文
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
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
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
檢舉,不予舉發。
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
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
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藍營提案限縮"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
一樣是開勸導單而不是開罰單
實際上DPP主導通過的是正面列表可以檢舉開罰的項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1
第 7-1 條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你要跟大家說"逼車檢舉"是在藍營提案限縮的法案內容中?
你是不是應該提供更多藍營所提修正法案內容跟此類違規有相關
因而免於受罰的資料....
: 跟著我喊:支持奶瓶安就是支持交通違規!
: 1126讓蔣貴公子失業在家帶小孩!立委、市長雙殺大家說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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