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之銘言:
: 有些人可能知道,在社工界有個陋習,
: 社工領到薪水後要回捐一定的比例回協會。
: 通常社工薪水是非常低的,結果還要被協會收回去一部分,
: 有時候回捐後剩下的薪水比政府最低薪資還低。
: 根本就是把社工們當做功德的奴工在使用
: https://www.facebook.com/khswunion/posts/464537883951822
: 之前高雄社工公會就向台南市政府和衛服部檢舉
: 結果衛服部和台南市政府回公文說「只要當事人無異議,回捐即屬合法]
: 意思不就是只要簽勞動契約時,
: 員工簽名下去視同同意契約中的回捐條款,不就是一切合法了嗎?
: 這豈不表示政府說過「回捐薪水是合法的]??
: 另外補充一下
: 高雄社工工會檢舉的時候,當時的衛服部長是陳X中。
: 塔綠班一直講回捐薪水是非法的,是不是就是直接把迴力鏢砸向當時的衛服部長 的臉
上?
其實這是錯誤的
舉例來說 有些公司在就職當天會要新人簽切結書
離職須於一個月前提出並經過主管同意此離職書才算生效
不過依照勞基法
未滿三個月 不用預告
未滿一年 預告期 10天
未滿三年 預告期 20天
滿三年 預告期 30天
因此如果公司如果主張切結內容而預扣薪資 將會違反勞基法
因為公司內規位階低於勞基法 與之抵觸無效(就算有切結書也一樣)
尤其現在有勞動事件法,僱主現在不能像以前皮皮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