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zahoward (Cheshire Cat)
2022-11-14 10:26:27※ 引述《cigaretteass (NONE)》之銘言:
: 越來越看不懂
: 助理費不就是每個月依人數向立法院申請
: 固定就是一個助理4萬/月 沒有加班費 也沒有病假/事假給薪
你看不懂正常
因為國會助理這件事情一直都是很奇怪的狀況XDDD
實際雇主是國家(立法院),人事任用權是民代(立委)
然後其實整個法條法源也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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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組織法第32條
1.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
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
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2.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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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助理聘用的法條就只有這一條
然後預算案就是每個立委每個月上限多少錢,然後就報上去這樣
也就是說國家負責出錢,立委負責人事任用規則
這點倒是蠻奇怪的XDDD 不過改革的法條躺在某處,應該是不會過
那回到高虹安這個案子
老話一句要用貪汙治罪條例: 高底下的助理有人是人頭沒做事"
那剩下的極大可能就是違反勞基法這樣
但有沒有違反勞基法其實也難說,因為立法院/國家才是雇主XDDDDD
簡單來說,擁有人事任用權的立委要是當初雇傭時就要求每個月捐10%薪水到公積金
(當然公積金就真的是公共使用,並非完全由私人使用的公積金)
(假如變相成為委員"完全"自己私人使用,那就會有其他問題發生)
大概就是機歪慣老闆要你捐薪水,不爽不要做
大概就是違反勞基法
要構成貪汙治罪實際上是有點難的
那違反勞基法的部分,就是你要人家捐薪水10%
但你勞健保居然是報捐出後的金額,這葛就有低報的問題了
當然,你報原本捐10%前的薪資讓助理要繳更多稅是不是更基掰是另外一回事XDDDDD
事實上立院組織法也沒有告訴你該預算叫做"薪資"
只說是"助理費",也就是說在立院會計上面就是一般費用來處理而非薪資費用
因為薪資費用要有考勤出席佐證才能提撥,但立院並沒有做這樣的事情
打這個就是法條本身非常模糊,所以你也有很多灰色地帶可以亂打一通啦
事實上這個帳本起初是誰先放錢進去也沒看到
假如委員一開始就放一百萬進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