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mperor (派蘿派蘿得第一)》之銘言:
: 法界人士表示,早年軍人犯罪至少判關,如在金門等前線,是唯一死刑,如今回歸普通法
: 院管轄,量刑輕許多,能否彰顯軍紀,各界看法不一。
: 判決書指出,去年4月12日起至16日止,黃男受高雄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為陸軍步兵
: 訓練指揮部後備步兵旅步兵第3營步兵連第3連第2排機槍2班機槍2等兵,於應召在營期間
: 為現役軍人。
是哪個法界人士說出這種見解的,記者家門前賣冬瓜茶的阿婆嗎?
是狗教他的法律嗎,說這種懶叫見解,不怕全家死光光嗎?
判決書上就清楚寫著了
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
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翁男只是上官,而非長官,所以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傷害罪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黃男同時觸犯對上官施強暴及傷害兩罪名,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還在戰時前線會怎麼樣,幹你媽的是那麼想回到戒嚴時期啊
你媽的長官上官,老鼠老虎分不清楚也在和人法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