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審判長是男生,應該不用歪樓。
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裡的事實與法規應用關鍵在於
被告主張自己以為對方是二兵。
法官不採他的辯解,因為被害人身上有標示得識別。
被告可以知道被打的是班長,是上官。
但被告打人當下不知道被害人是自己的直屬班長。
被害人自己也說他不知道被告是自己的直屬班兵。
指揮部的教官這樣說:
教召第一天我們不會介紹召員幹部,所以沒有介紹告訴人就是被告的班長。因為被告和告訴人其實都是召員,所以我們不會說召員幹部指示或命令教召士兵,我們會說是引導或協助管理等語。
法理是這樣,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
所以只有論上官。
因此適用的是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第三項。
被告以1個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之行為,同時觸犯對上官施強暴及傷害兩罪名,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傷害罪是最重五年,
對上官施強暴是最重三年,所以只論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