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看法官怎麼說,
因為舉吳成典的案子沒有新意,
特意到司法院網站隨便找一篇
https://i.imgur.com/pSeIWEV.jpg
簡單說明:
1. 歐陽蓁珠利用楊寶珠名義,
向國會請領4萬元助理費,
但實際給楊寶珠不到4萬元,
剩下的錢又拿去請楊昌隆助理,
這要拿楊寶珠名義申報4萬元,
實際上沒有全部給楊寶珠,
另一部份挪用給楊昌隆有沒有罪?
2. 直接跳法官結論
https://i.imgur.com/3hvvwu0.jpg
法官說雖然歐陽蓁珠用楊寶珠名義請領4萬元,
實際給楊寶珠不到4萬元,
但是剩下的錢是使用在請另一個助理,
錢的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
故沒有不法意圖,所以判無罪。
這樣看來高虹安更不可能有罪,
***因為主觀上高虹安請助理如有公積金代墊的費用都記得要請款,
客觀上爆料者也沒有拿出高虹安不法意圖的證據,***
高虹安是要怎麼被判刑啦
助理費也是直接匯到爆料者戶頭,
遊戲規則也說的很清楚拿到的錢要回捐給公積金,
用在選辦相關事務之用,
爆料者覺得不爽還做了高虹安的助理兩年,
完全沒有說服力
最重要的高虹安昨天說的很清楚,
任何助理代墊的費用,請一定要跟高虹安請款
也秀出證據,
有告知爆料者任何高虹安私人花費請記得跟他請款,
https://i.imgur.com/pvmM1vS.jpg
到底是爆料者自己忘了請款?
還抹黑高虹安沒有給他錢?
也沒有拿出具體證據說高虹安私自拿公積金的錢用在自己身上?
黃帝穎大律師指控別人後,為什麼都不好好看對方的澄清跟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