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猥褻 2 女記者並性侵未遂 李鴻鈞前辦公

作者: razan (僅供參考)   2022-11-22 21:55:23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楊國文
3.完整新聞標題:
猥褻 2 女記者並性侵未遂 李鴻鈞前辦公室主任張書維判 4 年 6 月
4.完整新聞內文:
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被控在餐會後到 KTV 續攤時,藉
機對 2 名女記者摸胸、摸臀涉強制猥褻,稍後並在摩鐵強逼其中一名女記者口交,張書
維極力喊冤,反控遭設局,仍遭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2 個強制猥褻罪,重判 7 年徒刑
,張書維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定張書維強逼女記者口交未遂,依強制性交未遂罪論
罪給予減刑,另維持 2 個強制猥褻罪,今改判 4 年 6 月徒刑。
檢警調查,2019 年 2 月,張書維與 2 名女記者 A 女、B 女餐敘結束,再到 KTV 續攤
,但進入包廂後,張男先騷擾 B 女,出手摟住她的肩膀並觸碰胸部;B 女以為是張男不
小心,不以為意,直到再度被抓胸,才意識到這是「故意」行為,出言警告:「主任,不
要這樣!」
不料,張男並不理會,持續摸胸,甚至撩起她的裙子摸腿及臀部。沒多久,張男又騷擾另
名女記者 A 女,先以左手肘頂 A 女右胸,並出手摟住背部,接著也撫摸胸部,在旁的
B 女見狀,趕緊以敬酒方式解圍。
續攤結束後,A 女原本要將有酒意的張男送至服務處辦公處休息,不料,張男突然要求計
程車把車開進摩鐵,2 人為此僵持不下,張男向 A 女保證,將他送至摩鐵後,她即可自
行離去。A 女為求能儘速脫身,遂不再堅持,而與張男一同搭車至摩鐵,並以張男所交付
的現金替張男辦理住房手續。
A 女因一時尿急,進入房間內如廁。沒想到,張男見有機可趁,不顧 A 女哭喊「不要,
我生理期來,你不要這樣」,強逼口交得逞,並企圖硬上,但因無法勃起而作罷。A 女事
後向友人及主管訴苦,報警處理。
檢方偵辦時,張男全盤否認,還召開記者會說自己遭設局陷害,反控 2 女誣告。
新北地院審理時,張男辯稱,他在 KTV 內並未猥褻 2 女,且事前已私下與 A 女約要去
摩鐵開房間,兩人只有全裸滾床單,A 女沒拒絕,後來發生什麼事,他因酒醉睡著都不記
得了。
合議庭依據 2 女指證、計程車司機、心理師及 B 女主管等人證詞、就醫相關資料及醫師
診斷結果,認定張男犯行明確。
另外,被害人審理時難過述說「我已經離職,這件事讓我沒辦法自信地站在攝影機前播報
新聞,我覺得全世界都知道這件事,我很想躲起來,從來沒有人相信這件事,或許還會質
疑我們做錯了什麼,張書維事後還說我們對他仙人跳,等於我被貼上標籤,不管我多努力
工作都無法去除,所以我被迫放棄夢想。」
新北地院認定,張男犯行對 2 女造成相當嚴重創傷,犯後仍否認犯行,更於案發後開記
者會指控遭設局仙人跳,無疑是對被害人為二度傷害,又未能和解或賠償損害,重判 7
年。本案曝光後,李鴻鈞隨即表示已開除張書維。張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時,張男仍否認犯行,但合議庭依據被害人供述及相關卷證,認定張男犯行所涉
2 個強制猥褻犯行明確,仍維持一審各判 1 年 4 月的刑度,此外,合議庭認定,張男
強逼 A 女口交未遂,依強制性交未遂犯判刑 2 年 4 月,較一審強制性交既遂罪判刑 5
年為輕,今將張男合併判刑為 4 年 6 月。還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31525
6.備註:
2021年 新北地方法院
依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罪判處 1 年 4 月、5 年徒刑,合併執行 7 年徒刑,全案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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