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中時
2.記者署名:戴志揚
3.完整新聞標題:
國中女兒首見網友 媽驚見簡訊「老公那個好痛」氣炸怒告
4.完整新聞內文:
一名陳姓男子在網路交友軟體認識13歲的國中生小美(化名)後,雙方情不自禁在陳男住
處發生關係,小美父母某日發現,女兒手機內竟有「老公那個好痛」、「你會介意我沒流
血嗎」簡訊,當下暴怒報警。陳男事後還向女方父母表示是真心愛她,長大後一定會娶她
。一審遭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陳男3年6月,陳男不服上訴,遭台中高分院合
議庭駁回。
根據判決書內容,陳男於民國109年1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13歲的小美,小
美雖表明自己只是國中生,但陳男仍帶她回住處發生關係。
事後少女母親發現女兒手機內Line竟有「老公,那個好痛。男方則回「過幾小時就不會。
」少女又回「你又不是女的你怎知?」、「你會介意我沒流血嗎?我怕你在意。」而男方
則回道「妳用心待我就好」。少女母親看到簡訊後氣炸,立刻告訴丈夫,隨後找陳男理論
並上警局提告。
陳男辯稱:「我只知道她是國二生,並不知她真實年齡,因她只有告訴我她就讀國二,並
沒有告知我實際年齡;另外是她要求我帶她來我家,但是我們確實沒有發生性行為。」
但法官檢視,小美在傳給陳男的LINE訊息上,有描述21日陳男打完手槍,是她自己「把冰
箱上保險套裡面小蝌蚪抹手上...插入我裡面」,在日記上也描述,這樣做「懷孕就可以
離開家了」。
但法官進一步比對小美的日記、Line對話及第一次警方及檢方偵訊時證詞,發前後描述不
一,且法官認對當時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因
此認為是小美為了袒護陳男所為。
法官審酌,陳男與少女只是網友關係,結識未久,明知被害人為未滿14歲之國中生,思慮
未臻成熟,且正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之重要階段,對於男女兩性關係,仍處於懵懂之狀態
,對於性行為之智識及決斷能力均未臻成熟,難與一般成年人等同視之,陳男竟仍為逞一
己性慾與少女性交行為,有危害被害人之身心健全發展之虞,且犯後否認犯罪並無悔意,
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陳男3年6月。
陳男不服上訴。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小美的雙親曾打電話質問陳男「你明知道她只有
13歲」,他也回答「我知道」,與先前說詞不符不足以採信,維持一審判決,裁定駁回告
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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