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之傳輸播送蔚為風潮,唯依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令,「錄音著作」應向個別唱片公司
取得「公開傳輸」授權,目前管理錄音著作之集管團體,分別有ARCO、RPAT等二家。
但該二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目前僅提供「網路同步播送」(即利用網路同步播送電視台
或電台之節目)錄音著作之授權。一般影音平台所提供之「微電影」流覽服務,則多屬「
互動式」之點選服務(即網友可在自行選擇的時間、地點欣賞影片),此部分之權利仍保
留由著作財產權人自行管理。是以欲在影音平台上載「微電影」之利用人,仍須洽各個唱
片公司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
如今,影音侵權官司越來越多,廣播電視音樂節目越來越少,其來有自。
請問有沒有著作權法過猶不及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