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mes7923 (詹姆士Q)》之銘言:
: 3.完整新聞標題:
: 陳時中稱掮客是「國外勢力」 高嘉瑜質詢:說出口就要負責
: 4.完整新聞內文:
: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今於衛環會質詢薛瑞元時問道,如果有這麼惡質的掮客,為什麼不揭發
: 、將他們繩之以法?薛瑞元說,因為沒有得逞,就沒有所謂的嫌疑犯。高嘉瑜反駁,「詐
: 欺未遂」也有處罰,如果想要詐騙工商團體,這就是詐欺未遂。
依據實務見解,就是詐欺犯只要施以詐欺行為,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
而有發生財產損失的危險性即可。
所以掮客明明沒有疫苗,卻施以詐術讓這些團體陷入錯誤,
想購買疫苗捐贈,就已經發生財產損失的危險性,應該已經著手了。
後面有沒有通過政府審查,而順利騙到錢只是是否既遂的問題。
而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發現有犯罪「嫌疑」,
是有告發「義務」的。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
;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
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
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義務告發)
﹝1﹞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