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的法律
要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對刑事案件跟少年保護事件的兒少當事人或被害人
不得報導或記載他們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而且除此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你我
也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來揭示
這法律有問題
該修
如果說不能討論到被害人的身分資訊
這合理
要保護被害人
加害人是要保護啥潲?
有的年紀小小就犯重罪
你跟我說他還有更生可能?
說他長大會改可教化?!
就算真的基於給兒少犯改正機會
也應該要看他犯什麼罪
而不該一律禁止大家討論
例如偷500塊
ok
這種竊盜罪大家都能給機會
不講名字沒關係
重罪還在那連名字都禁止討論是哪招?
而且現在又不是不能改名
這個是立法院的責任
這法律不合理
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