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是給懂法的人操作的。
我們來看那個反對公投綁大選的黨說的理由是什麼:
1.程序冗長:議題太多,開票時間過長。
2.妨礙選舉:基於上點,所以有邊投邊開票的情形。
3.不利理性討論(?
試問這三個理由哪個不會在行使所謂「公民複決權」時發生?
你當然可以說公投和所謂「公民複決」在議題和表決內容的面向和適用法條不同,但動作
行為和場域情況基本上就是完全一樣,換句話說,反對公投綁大選的理由同樣在所謂的「
公民複決綁大選」也會有可能有一樣的情形。
說到底,就是當下什麼對現在的政府有利,他都可以搬個理由來跟你說我這個合法的,有
人就信道了。
※ 引述《danny2451 (danny2451)》之銘言:
: 說實在 這些在目前高一的公民課本就有了
: 一般全國性的公投跟憲法修正公民複決是不一樣的
: 從法源來說 一個適用公投法 一個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與第12條
: 從提案、連署以及通過與否的標準來說也完全不同
: 舉例來說 一般全國性公投投票年齡18歲
: 而憲法修正案跟領土變更案公民複決是20歲
: 一般全國性公投通過是有效同意>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1/4總選舉人數
: 而公民複決則是有效同意>1/2總選舉人數
: 我真的看不出來到底哪裡一樣
: 再來 一堆人連創制複決權都不知道= = 會不會太離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