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賄選為例... 就"理論上"而言, 賄選其實不違反民主原則,
自由意志本來就無法買, 收錢和特定投票本來就未必有必然關係,
更是證據上無法證明。
但實際上, 大家都知道賄選會直接造成黑金政治,
運作上, 陳定南的30元還是50元的標準, 延用迄今,
也的確可行。
那為何不把網軍納入刑罰範圍?
技術上不是做不到, 構成要件上定為以為特定政黨、選舉為對價的新聞,
先不要擴及youtuber, 限定在利用公共無線頻率廣播的方法,
利如三立、台視、華視、民視 之類的... 這些都是佔用全民的頻道的台,
本來就應該為全民服務,
不應用收錢的方式、為特定政黨洗言論。
這樣不是很好嗎?
電視台自清的方式, 就只能用 管理與新聞編輯 分離的方式, 去建立無罪的表徵,
這不也是「新聞自由」長久以來的目標 ?
與其找戰犯, 是不是應該正面do something ?
還是總統不這麼想?
有卦嗎?